是否靠立法規制網絡水軍尚存爭議
拿什么管住“水軍”一族
對網絡“水軍”立法,重點并非僅包括商業上的不正當競爭,還應包括損害商業信譽和消費者知情權。網絡實名制是治理“水軍”的重要抓手,更是治理“水軍”亂象的重要武器,相關立法應有所體現。
網絡“水軍”,這個在全球一直讓人頭疼的問題,以后可能“更疼”了。
近日,來自科技界的一個消息,讓人們對網絡“水軍”這個由來已久的網絡毒瘤,變得更為擔心——因為不久的將來,你在網上所看到的一些關于商品、餐館、酒店、景點等的點評,很有可能是機器人寫的。這就意味著,雇傭網絡“水軍”的成本大大降低。
一直以來,充斥網絡上的各路“水軍”,已經形成一個興盛的地下行業。只要有錢,網絡“水軍”既可以通過鋪天蓋地的虛假點評,幫助商家賺得盆滿缽滿,也可以通過惡意差評,使對手聲名狼藉,甚至在一些熱點輿論事件中,直接引導輿論導向。
如今,伴隨技術的進步,網絡“水軍”的升級換代,不但會迷惑更多依靠網絡點評的普通民眾,還會讓網站等平臺在保障內容真實性上面臨重大挑戰,也給管理帶來極大的難題。
治理網絡“水軍”,必須要提速了。
“水軍”形態各異危害極大
靠網上的點評作出選擇,眼下已成為很多人的消費習慣。北京的王女士就是其中一員。不管是外出就餐,還是各種網購,她都習慣先看看其他人的評論再下手。“常言道,聽人勸,吃飽飯。我一直都覺得,如果大家都說好,那就應該錯不了,不會上當受騙。”
但是,王女士漸漸發覺,網絡評價越來越不靠譜,導致自己很多次都“走了眼”:收到商品后發現,跟評論中的很多描述并不一致;選擇了一家餐廳卻發現,菜品跟之前網上推薦的大相徑庭;去了某個景點才發現,與網絡上看到的評價完全不一樣……“后來,慢慢地我就明白了,其實很多人是為了拿到商家的優惠券、折扣違心寫評價。還有一些直接是商家自己雇的人來專門刷評論的。”
顯然,王女士遭遇了網絡“水軍”。與王女士僅僅在個人財物上遭受一定的損失不一樣,在很多熱點網絡事件中,網絡“水軍”還會給當事人帶來更大的精神傷害,甚至直接導致侵權事件的發生。
中國政法大學新聞傳播學院網絡與新媒體研究所所長王佳航關注到了前不久發生的孕婦墜樓事件:“我觀察過網上一些報道下面的評論,其中有明顯傾向于醫院一方的網絡‘水軍’,事件中的這位丈夫來不及悲痛,已經被稱為‘渣男’,名譽權受損。隨著調查性報道陸續出來,我們更清楚真正應該討論的,不是做不做剖腹產和誰拒絕做剖腹產,而是現有醫院治療程序和設施還不能關注到孕產婦的心理健康,并進而探討公共醫療建設的問題。”王佳航說。
“網絡‘水軍’分好多種類型,每一種類型都有很大的危害。”王佳航分析了目前網絡“水軍”的兩種主要形態。
一類是商業領域的網絡“水軍”。作為營銷手段,不少企業利用網絡“水軍”來引導用戶的評論,抬高自家產品的同時,貶低競爭對手。“這一類網絡‘水軍’的危害在于擾亂了市場秩序,本質上是一種不正當競爭。在大數據時代,大數據已成為各個行業的基礎設施,大眾點評、豆瓣打分等評級制度成為消費者選擇商品的重要依據,‘水軍’的出現影響了這個體系的公信度,最終影響了行業的健康發展。”王佳航說。
一類是輿論領域的網絡“水軍”。此類網絡“水軍”是被雇傭的大批對網友意見進行觀點批判或觀點維護的人,造成虛假宣傳效果,最終表現為虛假民意。“這一類網絡‘水軍’帶來的問題實際上更嚴重,因為是作為輿論引導的方式出現的,特別是輿情事件的網絡‘水軍’。”但王佳航同時強調,在輿情引導過程中,事件當事人實名表態,對事件發展進程進行適當干預,疏解矛盾,則不屬于網絡“水軍”,而是正常的網絡交互。
目前法律手段略顯不足
盡管網絡“水軍”行為樣態紛繁復雜,但隨著網絡治理立法進程日益加快,對于整治網絡“水軍”,我國在立法規范層面進行了許多有益探索。在我國現行法律中,對于網絡“水軍”本身雖然并無明確的禁止性規定,但對于其部分行為方式的規制,在刑法和相關立法、司法解釋中已有所體現。
中國互聯網協會研究中心秘書長、北京師范大學刑事法律科學研究院副教授吳沈括介紹,刑法第二百四十六條規定“以暴力或者其他方法公然侮辱他人或者捏造事實誹謗他人,情節嚴重的”構成侮辱罪、誹謗罪,第二百二十五條規定了擾亂市場秩序的非法經營罪以及第二百六十六條詐騙罪、第二百九十三條尋釁滋事罪等,網絡“水軍”的行為對于這些罪名都有可能觸及。此外,網絡“水軍”散布一些詆毀企業的虛假信息也可能涉及第二百二十一條的損害商業信譽、商品聲譽罪。
2014年,最高人民法院發布關于審理利用信息網絡侵害人身權益民事糾紛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規定,明確:雇傭、組織、教唆或者幫助他人發布、轉發網絡信息侵害他人人身權益,被侵害人請求行為人承擔連帶責任的,人民法院應予支持。
6月1日起施行的網絡安全法第十二條強調了網絡活動參與者的權利和義務,指出“不得利用網絡從事危害國家安全、榮譽和利益,煽動顛覆國家政權、推翻社會主義制度,煽動分裂國家、破壞國家統一,宣揚恐怖主義、極端主義,宣揚民族仇恨、民族歧視,傳播暴力、淫穢色情信息,編造、傳播虛假信息擾亂經濟秩序和社會秩序,以及侵害他人名譽、隱私、知識產權和其他合法權益等活動”。此外,如果是涉及到一些虛假評論等問題,消費者權益保護法中也有關于保護消費者知情權等的相關規定,正在起草的電子商務法中也有所涉及。
“這些規定都從立法層面明確規制了網絡‘水軍’的違法行為。”吳沈括說。
但對于如何給網絡“水軍”定罪處罰,吳沈括認為不能一概而論,應當根據具體情況作具體分析。“網絡‘水軍’本身是寄生于互聯網的存在,倘若它僅作為一般的網絡營銷或公關手段,未侵害他人合法權益、未造成違法后果,則無需過多干涉。但如果網絡‘水軍’不僅制造話題、惡意炒作、影響輿論,還直接對他人的財產、名譽等合法權益造成現實侵害,已可能構成違法犯罪,則應追究相應的法律責任。”
治理網絡“水軍”正當其時
就在前不久,國家互聯網信息辦公室公布《互聯網跟帖評論服務管理規定》,自2017年10月1日起施行。該規定明確要求,禁止跟帖評論服務提供者及其從業人員非法牟利,不得為謀取不正當利益或基于錯誤價值取向有選擇地刪除、推薦跟帖評論,不得利用軟件、雇傭商業機構及人員等方式散布信息。網站對跟帖評論負主體責任,未來應進一步落實實名制,并建立先審后發制度。
國家網信辦有關負責人表示,跟帖評論服務已成為各類傳播平臺的“標配”,是廣大網民互動交流、表達意見、輿論監督的重要方式,但同時也出現了傳播網絡謠言、散布污言穢語、發布違法違規信息等不良現象,擾亂信息傳播秩序,破壞網絡輿論生態,需要依法加強治理,促進其健康有序發展。
“現在重拳出手整治網絡‘水軍’是正當其時。以前對于網絡‘水軍’之所以治理效果不好,有兩方面原因:一是以前沒有落實實名制;二是當時沒有特定的法律法規。”中國政法大學傳播法研究中心副主任、副教授朱巍認為,《互聯網跟帖評論服務管理規定》針對網絡“水軍”的成因和特性,有的放矢進行規范整治,將有效打擊網絡“水軍”。
但朱巍同時指出,作為打擊網絡“水軍”的好辦法,網絡實名制雖然現在開始實行,但距離全面真正落實實名制還有段時間。“我注意到,現在微博上不是實名制已經不能發評論,這是個好的開始。但是網絡實名制目前只能是手機號碼實名制,需要用手機號碼來進行認證和驗證,而一個身份證可以辦5個手機號碼,實際上大量的手機號還是無法對得上人,這就讓很多網絡‘水軍’鉆了空子。”
立法正確路徑仍需探討
伴隨作為基礎設施的大數據的快速發展,眼下各個行業都需要較為準確的數據來作為決策的標準,網絡“水軍”問題在這一背景下會變得更為嚴重。
而更讓人值得警惕的是,隨著人工智能的快速發展,機器人已開始充當網絡“水軍”,這就會帶來更低廉的成本,網絡“水軍”帶來的各種問題也會進一步升級,再加上其一直具有的分散性、難控性、強影響性等特點,甚至引出更多的網絡犯罪案件。顯然,必須要通過有效手段對網絡“水軍”果斷出手。
記者在采訪中了解到,網絡“水軍”已引起了立法機關的注意。
不久前,反不正當競爭法修訂草案二審稿提交全國人大常委會審議。在分組審議中,有常委會委員專門提到了網絡“水軍”的問題。“現在有些生產經營者詆毀他人,往往是利用了很多‘水軍’,‘水軍’自身不是生產經營者,但是他參與了這種非法活動,對這些人也應予以處罰。”李飛委員認為,過去由于不搞實名制,不知道哪些人幫助一些企業詆毀其他的競爭者。前不久全國人大常委會開展“一法一決定”執法檢查,專門督促有關網絡運營商必須實行實名制。在后臺實名以后,哪些人參與了詆毀他人的活動,就可以處罰這些人。
網絡“水軍”不管不行,但如何有效治理網絡“水軍”,卻并不是件容易的事情。尤其是如何把握其中的度,在維護網絡言論自由等權利的同時,規范和強調其責任,便成了關鍵之舉。對此,專家們給出了各自的意見。
“‘慎刑’思想要求我們以刑法為最后的手段,在一般情況下應有所不為,可以通過網站經營者制定的規則、政府的規范進行監管和整治。只有當其危害性達到違法的程度時,才可以運用刑罰工具,實現罪責刑相適應,做到不偏不倚。”吳沈括認為,對于網絡“水軍”的立法規制應盡可能慎重,需恰當處理言論自由與名譽權、財產權等諸多權利保護的合理平衡問題,從而更好地維護人們的利益。此外,他建議,規范網絡“水軍”行為還需要引入更多新的制度智慧,需要平臺企業積極作為,加強網絡監管。
“對網絡‘水軍’立法,重點并非僅包括商業上的不正當競爭,還應包括損害商業信譽和消費者知情權。網絡實名制是治理‘水軍’的重要抓手,更是治理‘水軍’亂象的重要武器,相關立法應有所體現。”朱巍說。
王佳航認為,治理網絡“水軍”,觀念問題應擺在首位。“對于網絡‘水軍’的治理需要統一,不能搞兩張皮,正面引導認為是互動,負面的才認為需要治理。事實上沒有任何一種虛假是無害的。它帶來的虛假宣傳、虛假民意、虛假評級,都會產生非常有害的社會倫理示范。”
除了完善立法,多位專家學者一致認為,整治網絡“水軍”問題的關鍵還在于執行。網絡“水軍”雖然是網絡時代的特有現象,但實際上其危害在原來的社會規范里也有所體現,應統一度量衡,最重要的是執行,并非立法。
□ 本報記者 朱寧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