9月19日,山東省濟南市中級人民法院對山東省東營市政協原副主席韓吉順受賄案一審宣判,以受賄罪判處被告人韓吉順有期徒刑六年,并處罰金人民幣四十萬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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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院經審理查明,2001年至2016年,被告人韓吉順利用其先后擔任山東省東營市河口區區委書記、東營市公安局局長、濱州市公安局局長、東營市政協副主席等職務上的便利及其職權、地位所形成的便利條件,為山東金達源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濱州市鄒平縣公安局原局長王星軍等6個單位和個人在項目實施、工程建設、人事安排、工作調動及職務晉升等方面提供幫助,先后收受或索取上述單位和個人財物共計人民幣268.5196萬元。
法院審理認為,被告人韓吉順身為國家工作人員,利用職務便利,為他人謀取利益,非法索取、收受他人財物,公訴機關指控其行為構成受賄罪成立。被告人韓吉順雖有索賄情節,但索賄次數、數額在受賄犯罪總額中所占比例較小,且主動交代了受賄犯罪事實,系自首,歸案后認罪、悔罪,退繳全部贓款,依法對其從輕處罰。據此,法庭遂作出上述判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