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全國各地推開監察體制改革試點工作】監察體制改革 用留置取代“兩規”
在黨的十九大報告中,關于正在推進的國家監察體制改革的內容,格外引人關注,其中明確提出的用留置取代“兩規”措施,更是吸引眼球。那么到底什么是留置?記者日前對北京市監察委成立后第一個采取留置措施辦理的案件進行了采訪。
畫面中的人叫李華,原是北京市通州區永樂店鎮財政所的一名出納,因涉嫌挪用公款,2017年4月,李華被通州區監察委立案調查,被帶至辦案地點后,區監察委工作人員向李華宣布對其采取留置措施,他也成為北京監察體制改革后首位被留置的案件當事人。
北京市通州區紀委 區監委第三紀檢監察室主任 陳釗:被調查人李華,因涉嫌挪用公款,本委決定對其留置。聽清楚了吧?
李華:聽清楚了。
李華:在留置期間,監察委的領導找我來進行談話,首先是把案情了解了,然后幫我分析我這個事,因為什么原因造成的這種,最后違法犯罪的情況。
2017年初,北京、山西、浙江作為試點率先進行監察體制改革,設立省級監察委員會,從體制機制、制度建設上先行先試、探索實踐,而留置,是三個試點地區監察委被授權運用的12項調查措施之一。
北京市紀委 市監委案件監督管理室負責人 劉永強:在調查貪污賄賂類的職務犯罪案件過程中,已經掌握了犯罪嫌疑人部分的犯罪事實及證據,案情又重大、復雜,而且這個犯罪嫌疑人有可能要毀滅證據、隱匿證據,或者逃跑,有這種傾向,在這個時候,要經過嚴格的審批以后,就采取留置措施。
北京市通州區紀委 區監委第三紀檢監察室主任 陳釗:李華的案件因為第一個屬于案情比較重大,主要是金額761萬,第二個他因為年齡比較年輕,思想負擔比較重,我們擔心李華在我們調查期間可能出現一些逃跑、自傷、自殘等等這種情況,對其采取留置措施,根本目的還是為了這個案件進一步深入調查,同時保證保障李華在調查中不出現其他的問題。
而作為監察機關調查職務違法和職務犯罪的重要手段,留置的審批程序和使用期限都有嚴格的限制。
北京市通州區紀委 區監委第三紀檢監察室主任 陳釗:目前來看,留置這個手段的本身,還是需要上一級監委會的批準。只有等到檢察機關對他的案件事實給予了認定,認為他涉嫌違法,采取強制措施,然后我們再根據相關的要求,對其解除留置措施,這樣保證兩個機關有效的銜接。
黨的十九大報告明確提出,推進反腐敗國家立法;制定國家監察法,依法賦予監察委員會職責權限和調查手段,用留置取代“兩規”措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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