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國留日學生江歌遇害案引發輿論關注。12月11日至15日,該案將在東京地方裁判所公開審判。
江歌母親發微博稱感謝大家的關心。微博截圖
據此前媒體公開報道,2016年11月3日凌晨,中國留學生江歌在日本中野家中遇害,作為江歌閨蜜,劉鑫就在一門之隔,而持刀殺人的正是劉鑫前男友陳世峰。24日晚間,日本警方對外通報稱,以殺人罪對中國籍男性留學生陳世峰發布逮捕令。時隔一年之后,近日,一段江歌母親和劉鑫見面的視頻,讓該案重回公眾視野。
犯罪嫌疑人陳世峰將于下月受審,關于該案的一些法律問題也值得關注。諸如:該案雙方當事人均為中國人,為何案件要在日本審理?劉鑫可以拒絕出庭作證嗎?一旦陳世峰被法院判定為殺人兇手,他是否有可能回國執行刑罰?中國司法機關能否對兇手追責?
爭議1 為何案件要在日本審理?
犯罪發生地所在國具有優先管轄權
根據屬地管轄原則的相關規定,一國公民在他國發生刑事犯罪,應按照犯罪發生地國法律優先的原則進行處理,即犯罪發生地所在國具有優先管轄權。
以江歌案為例,該案發生在日本,即使案件的犯罪嫌疑人和被害人同為中國人,也會根據屬地原則,依據日本的刑事法律對其行為進行審判。屬地原則,也因此被稱為域外犯罪選擇適用管轄的“黃金原則”。
嫌疑人陳世峰已在日本受到刑事追訴,如果要讓他回來,需要依靠中日間的司法合作,將其引渡或遣返回國。但這個程序目前沒有提起,而且一般來講,日本方面可以案件正在審理為由,拒絕中國的引渡請求。因為要在日本受審,中國司法機關無法對犯罪嫌疑人進行實際控制,目前無法行使管轄權。
爭議2 陳世峰在日本是否會被判死刑?
承認殺害江歌但否認有預謀
從事日本刑法研究的南開大學法學院教授鄭澤善接受媒體采訪時表示,日本的刑事訴訟流程跟中國幾乎沒有區別,但“一般情況下,在日本殺害3個人才可能被判處死刑,按照慣例,兇手殺害1人一般獲刑13年。”不過,這是針對犯罪嫌疑人是日本國籍的情況,如果犯罪嫌疑人為非日本國籍,法院判決可能有區別。
鄭澤善說,從目前情況來看,犯罪嫌疑人陳世峰是否會被判死刑仍不好判斷,“即便被判死刑,中間可能也需要很長時間,日本對待死刑非常慎重,需要證據完全確鑿、沒有任何疑點,這要靠充分的調查。”
據江歌母親的日籍代理律師大江洋平接受媒體采訪時介紹,雖然陳世峰承認殺害江歌,但他否認自己是有計劃和預謀的。在供詞中,陳世峰說殺害江歌的刀不是自己事先準備的,而是江歌攜帶在身上的。在日本,是否有預謀和計劃地殺人,在量刑上是有區別的。比如嫌疑人因殺人被判15年,如果證實是有預謀的,可能就會被判20年。
爭議3 簽名請愿活動會影響判決嗎?
請愿判死刑作用有限 犯罪情節是關鍵
江歌母親江秋蓮于當地時間11月4日抵達東京,繼續開展簽名請愿活動,以期當地法院判處陳世峰死刑。那么,請愿活動對判決結果會有什么影響?
對此,多名司法專家表示,日本比較強調司法獨立,請愿書不會對司法審判產生實質性影響。中國政法大學刑事訴訟法教授、刑事司法學院學術委員會主席洪道德分析說,影響判決的主要因素仍然要看江歌案的具體情況:一是案件事實本身,二是被告人對自身犯罪的認識。
鄭澤善教授在接受其他媒體采訪時則認為,日本法院很重視民意,請求民眾支持、署名可能會在未來法院判決中起到很大的作用。
爭議4 劉鑫能否拒絕出庭作證?
作為證人原則上不可拒絕出庭
在江歌案中,劉鑫因其角色特殊備受輿論關注。2016年,劉鑫在與前男友陳世峰分手后,搬來與一起在日本留學的江歌同住。江歌被害時,劉鑫就在門外,所以她的證言對于案件的審判至關重要。劉鑫曾在微信中告訴江歌母親“停止協助警察”“不去出庭作證”,那么按照日本法律規定,她是否有權不出庭?在日本,證人有作證義務,拒不作證的,有拒不到場罪,是要追究刑事責任的。劉鑫作為證人,如果被法院要求出庭,原則上不可以拒絕。
爭議5 劉鑫在江歌案中是否應擔責?
要看具體的案件事實和證據
“沒有法律責任,但有道義責任。”這是江歌案發生后,許多人對劉鑫發出的譴責。至于劉鑫是否需在本案中承擔刑事責任,京都律師事務所律師齊曉伶認為,還要看具體的案件事實和證據。
高校心理學教師、自由撰稿人唐映紅撰文表示,劉鑫如何作證對于嫌疑人的如何定罪十分重要,因為劉鑫能夠證明陳世峰的犯罪動機——到底是蓄意謀殺劉鑫未果而遷怒于江歌,還是并未蓄意謀殺劉鑫而在與江歌的口角過程中被激怒而沖動殺人。
爭議6 陳世峰是否有可能被引渡回國受審?
未和日本簽訂犯罪引渡條約
既然日本法律比較“寬松”,被告人被判死刑的可能性較低,那么,考慮到犯罪嫌疑人和受害人都是中國人,有沒有可能按照屬人原則,將陳世峰引渡回國,移交我國司法機關審判?
據洪道德向媒體介紹,在我國和日本還沒有簽訂犯罪引渡條約的情況下,幾乎不可能引渡陳世峰。犯罪行為發生在日本,一定是由日本法院進行審判,因為司法權關系到國家主權。
然而,北京師范大學刑事科學研究院教授黃風在接受媒體采訪時認為,將陳世峰引渡回國有一定可能性。他表示,雖然中日之間沒有締結引渡條約,但也可以依據互惠原則開展引渡合作,中國還是有可能將犯罪嫌疑人引渡回國的。另外,如果陳世峰沒有取得日本的永久居留權,日本方面也可以在一定條件下將他驅逐出境,遣返回中國。
爭議7 陳世峰若遣返,是否可能重新追責?
我國司法機關仍可對其享有追訴權
“一旦法庭經審理認定犯罪嫌疑人陳世峰為兇手,中國法律還能否對其進行追責?”針對不少網友的進一步追問,法律上也有明確規定。依據我國刑法第十條規定:凡在中華人民共和國領域外犯罪,依照本法應當負刑事責任的,雖然經過外國審判,仍然可以依照本法追究,但是在外國已經受過刑罰處罰的,可以免除或者減輕處罰。就江歌案件而言,劉鑫的前男友如果在日本受到刑事處罰后,我國司法機關仍可依法對其享有追訴權。
但追訴權行使的一個充要條件是:犯罪嫌疑人回到中國。只有犯罪嫌疑人本人在國內,才能適用刑法第十條的規定。具體到該案,如果劉鑫的前男友回到中國,在追究其刑事責任時,則由其入境地或離境前居住地的人民法院管轄,也可以由被害人江歌離境前居住地的人民法院管轄。
在刑罰執行方面還有另一種可能,比如陳世峰在日本被判監禁刑,有無可能回國服刑?有專家接受采訪表示,這也是有可能的,在國際合作中有一種合作為“被判刑人移管”,比如嫌犯在日本犯罪、在日本獲刑,服刑期間可以將被判刑人送回他的所屬國執行刑罰。在這種情況下,中國司法機關相當于承認和執行日本的判決,但這種合作有一個前提,即被判刑人自己愿意回國服刑。(記者陳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