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國土資源部印發《關于支持深度貧困地區脫貧攻堅的意見》,提出六大措施支持深度貧困地區脫貧攻堅。
一是完善土地利用規劃計劃管理。對深度貧困地區基礎設施、易地扶貧搬遷、民生發展等用地足額保障,不足部分由國家協同所在省(區、市)解決。對農村存量建設用地不足、人均建設用地面積少的地區,適當增加農村建設用地規模,用于支持農村新產業新業態發展,以及公共服務和基礎設施等建設。優先安排脫貧攻堅新增建設用地計劃,不足部分可預支使用,做好統計后上報省級國土資源主管部門。省級計劃指標不足的,國土資源部在國家計劃指標中追加認定。
二是拓展城鄉建設用地增減掛鉤政策。深度貧困地區開展增減掛鉤,可不受指標規模限制,超過國家下達部分,經省級國土資源主管部門核定后報國土資源部追加認定;增減掛鉤項目區實施方案批準后,可按規定預先使用或交易一定比例的增減掛鉤節余指標;增減掛鉤拆舊區,在確保耕地面積不減少、建設用地不增加的前提下,可按照宜耕則耕、宜林則林、宜草則草的原則復墾。
三是創新土地利用政策。深度貧困地區在充分保障農戶宅基地用益物權、防止外部資本侵占控制的前提下,可探索農村集體經濟組織以出租、合作等方式盤活利用空閑農房及宅基地;通過村莊整治、宅基地整理等節約的建設用地,鼓勵采取入股、聯營等方式,重點支持農村新產業新業態和農村一二三產業融合發展。直接從事或服務于農業生產的生產設施、附屬設施和配套設施用地,按農用地管理。旅游項目中的自然景觀及為觀景提供便利的觀景臺、棧道等非永久性附屬設施占用除永久基本農田以外的農用地,在不破壞生態、景觀環境和不影響地質安全的前提下,可不征收(收回)、不轉用,按現用途管理。
四是完善耕地保護措施。支持深度貧困地區因地制宜保護耕地,允許在不破壞耕作層的前提下,對農業生產結構進行優化調整,仍按耕地管理。增減掛鉤、工礦廢棄地復墾利用、高標準農田建設、土地整治增加的耕地可按規定用于耕地占補平衡。補充耕地指標優先用于省域內交易,符合規定條件的,可優先納入耕地占補平衡國家統籌。
五是實施用地審批特殊政策。深度貧困地區建設用地,涉及農用地轉用和土地征收的,在做好補償安置前提下,可以邊建設邊報批;涉及占用耕地的允許邊占邊補,確實難以落實占優補優、占水田補水田的,可按補改結合方式落實,并按用地審批權限辦理用地手續。
六是支持申報地質公園。
(央視記者 任文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