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華網海口1月5日消息,海南省第一中級人民法院近日依法審結海南省發展控股有限公司原董事長劉明貴受賄一案。對被告人劉明貴以受賄罪判處有期徒刑12年,剝奪政治權利2年,并處罰金180萬元。
劉明貴海南長安網 資料圖
經法院審理查明,2005至2015年間,被告人劉明貴在擔任海南省電子工業總公司總經理、海南興業聚酯股份有限公司董事長、海南鋼鐵公司總經理、海南省發展控股有限公司董事長等職務期間,利用職務之便,為他人謀取利益,非法收受財物共計人民幣1085.7萬元、港幣130萬元、美元1.5萬元和價值0.7萬元的疑似花梨木椅子一對。
在海南省紀委調查期間,劉明貴坦白了受賄犯罪事實。在被省紀委調查之前,劉明貴通過其妻子退繳贓款111萬元。法院偵查期間,追繳贓款450萬元,劉明貴妻子退繳贓款180萬元,共計741萬元。
海南一中院審理認為,被告人劉明貴利用職務上的便利,多次收受他人財物,受賄數額特別巨大,并為他人謀取利益,已構成受賄罪,應予嚴懲。鑒于被告人劉明貴到案后如實供述犯罪事實,認罪態度好,積極退贓,依法可從輕處罰。綜合被告人受賄犯罪的性質、情節、后果及認罪、悔罪表現等情況,依法作出上述判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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