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月15日下午,湖南省婁底市中級人民法院公開宣判湖南省委農村工作領導小組原副組長李億龍受賄、貪污、濫用職權、巨額財產來源不明案,認定被告人李億龍犯受賄罪、貪污罪、濫用職權罪、巨額財產來源不明罪,數罪并罰,決定執行有期徒刑十八年,剝奪政治權利五年,并處沒收個人財產二百五十萬元。被告人李億龍受賄贓款926萬余元、貪污贓款142萬余元、來源不明的巨額財產4950萬余元依法予以追繳,上繳國庫。
法院經審理查明:1998年6月至2016年3月,李億龍任長沙市芙蓉區人民政府區長、中共芙蓉區區委書記、中共瀏陽市委書記、懷化市人民政府市長、中共懷化市委書記、中共衡陽市委書記等職務,期間先后多次收受黃某等數十人給予的現金及財物,共計折合人民幣926萬余元,并利用職務便利為上述人員在承攬工程、職務調整晉升等方面謀取利益。李億龍用公款購買名表、眼鏡、黃金瓶等貴重物品,占為己有,并采取虛開發票的方式,先后將個人開支在懷化市市委辦、衡陽市市委辦報銷,貪污公款共計人民幣142萬余元。李億龍接受浙江某公司負責人黃某請托,違背相關規定,安排人員啟動對10個污水處理廠進行股權收購,額外支付提前退出補償款和前期費用補償款共計2943萬余元給該公司,致使國家和人民利益遭受重大損失。另李億龍財產、支出明顯超過合法收入,尚有折合人民幣共計4950萬余元的財產不能說明來源。
被告人李億龍及其辯護人提出:李億龍接受他人財物的事實不應認定為受賄犯罪;李億龍沒有貪污的主觀故意,沒有非法占有公共財物,不構成貪污罪;李億龍在引進和收購某公司污水廠過程中,沒有濫用職權的行為,沒有致使公共財產和國家利益遭受重大損失;李億龍的部分財產應計算為合法財產;李億龍的辯護人還提出,李億龍在本案立案偵查前及偵查期間如實供述偵查機關尚未掌握的部分犯罪行為,應當認定為余罪自首情節,李億龍還具有坦白情節,應予以從輕處罰。對李億龍及其辯護人提出的辯護意見,法院部分予以采納。
法院認為,李億龍身為國家工作人員,利用職務便利,為他人謀取利益,非法收受他人財物,數額特別巨大,其行為構成受賄罪。李億龍還利用職務便利,非法占有公共財物,數額巨大,其行為構成貪污罪。李億龍不正確行使職權,致使公共財產遭受重大損失,情節特別嚴重,其行為構成濫用職權罪。李億龍的家庭財產、支出明顯超出其合法收入,差額特別巨大,且不能說明來源,其行為構成巨額財產來源不明罪。據此,依法作出上述判決。
部分人大代表、政協委員、新聞記者、被告人李億龍的親屬以及各界群眾50余人旁聽了公開宣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