事實上,法律上有明文規定,父母私自挪用孩子的錢屬于違法行為!
最高法院《關于貫徹執行〈民法通則〉若干問題的意見》第10條規定,管理和保護被監護人的財產是監護人的職責之一。家長一定要向孩子說明清楚:收上來只是為其保管而非沒收,錢還是歸他們支配和使用的。
根據《民法總則》第34條“監護人的職責是代理被監護人實施民事法律行為,保護被監護人的人身權利、財產權利以及其他合法權益等。” 第35條“監護人應當按照最有利于被監護人的原則履行監護職責。監護人除為維護被監護人利益外,不得處分被監護人的財產。未成年人的監護人履行監護職責,在作出與被監護人利益有關的決定時,應當根據被監護人的年齡和智力狀況,尊重被監護人的真實意愿。成年人的監護人履行監護職責,應當最大程度地尊重被監護人的真實意愿,保障并協助被監護人實施與其智力、精神健康狀況相適應的民事法律行為。對被監護人有能力獨立處理的事務,監護人不得干涉。”的規定,父母如果純粹是為了孩子的利益,比如為孩子買商業保險,讓孩子參加興趣班什么的,是可以動用壓歲錢的。
看到這兒,反正小編我想到一個段子:“什么?報奧數班?什么?報鋼琴課?算了,這錢我不要了不要了…”
你們怎么看?
來源:19樓(my19lou)、濟南中院、山東高法、北京第一中級人民法院、齊魯晚報、新浪微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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