女子劉某稱,其通過微信向李某購買布偶貓一只,不料收到的小貓被查出貓瘟,后經治療無效死亡,劉某認為自己因此遭受了財產損失,故將李某訴至法院,請求法院判令李某賠償其購貓款及醫療費共計15000元并賠償由于貓瘟污染的貓用品1000元。日前,北京市海淀區人民法院受理了此案。
原告劉某訴稱, 2017年12月26日,其向李某購買布偶貓一只,李某承諾其出售的布偶貓為兩個月大的母貓且打過疫苗。當晚,劉某支付定金2000元,雙方約定待劉某收到小貓登機視頻后支付尾款7000元。12月30日晚,李某向劉某發送小貓登機視頻及航班信息,劉某隨即支付尾款7000元。12月31日下午收到小貓后,劉某發現小貓精神萎靡,有嚴重打噴嚏癥狀。2018年1月1日,劉某帶小貓到寵物醫院體檢后發現小貓攜帶貓杯狀病毒和貓皰疹病毒,各項免疫能力為零。劉某當即聯系李某,對方表示只是小病。1月6日,劉某再次帶小貓體檢,檢測結果為貓瘟。由于購貓時李某表示負責一個月內發生的貓瘟,劉某要求李某對此負責,李某卻拒接劉某的電話和微信。1月6日到1月10日小貓接受貓瘟治療共花費6000元,1月10日晚死亡。
劉某認為,李某應該履行承諾,故起訴請求法院判令李某賠償其購貓款及醫療費共計15000元并賠償由于貓瘟污染的貓用品1000元。
目前,此案在進一步審理中。(古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