貴州省第十三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二次會議通過了《貴州省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關于修改<貴州省人口與計劃生育條例>等地方性法規個別條款的決定》。
其中,《貴州省人口與計劃生育條例》修改后的內容明確, 已經領取《獨生子女父母光榮證》的家庭“國家機關工作人員、事業單位職工按照規定退休的,按本人退休當月基本工資的5%加發退休補貼,但加發后的計發比例不得超過100%,退休補貼可以一次性發放,企業職工按照規定退休的,按退休時基本養老金的5%加發養老金”。
貴州省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關于修改
《貴州省人口與計劃生育條例》等地方性法規個別條款的決定
(2018年3月30日貴州省第十三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二次會議通過)
貴州省第十三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二次會議決定,對下列法規作出修改:
一、貴州省人口與計劃生育條例
1.第五十六條第一款第二項修改為:“國家機關工作人員、事業單位職工按照規定退休的,按本人退休當月基本工資的5%加發退休補貼,但加發后的計發比例不得超過100%,退休補貼可以一次性發放,企業職工按照規定退休的,按退休時基本養老金的5%加發養老金,具體辦法由省人民政府制定”。
2.刪除第五十六條第二款。
3.第五十九條第一項調整作為第二款,并修改為:“前款規定人員,是國家工作人員的,還應當依法給予處分;其他人員還應當由其所在單位或者組織給予紀律處分。”
二、貴州省實施《中華人民共和國歸僑僑眷權益保護法》辦法
第二十四條修改為:“在國家機關、事業單位工作的歸僑職工,工齡滿30年退休的,按機關事業單位養老保險制度改革前原有規定計算的基本退休費,與退休當月基本工資的差額部分,由所在單位一次性發放。具體辦法由省人民政府制定。”
三、貴州省教師條例
第二十三條第二款修改為:“教師退休后,享受國家規定的退休待遇。任教滿30年或者在鄉、村學校連續任教25年以上獲省人民政府頒發的榮譽證書的教師退休后,按機關事業單位養老保險制度改革前原有規定計算的基本退休費,與退休當月基本工資的差額部分一次性發放。具體辦法由省人民政府制定。”
本決定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以上三件法規根據本決定作相應修改,重新公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