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新網呼和浩特4月10日電 10日,呼和浩特市中級人民法院依法對內蒙古自治區政協經濟委員會原專職副主任趙錦犯受賄罪、玩忽職守罪、巨額財產來源不明罪一案公開宣判。
呼和浩特市中級人民法院經審理查明,被告人趙錦身為國家工作人員,利用其先后擔任烏蘭察布市察右中旗旗長、旗委書記、烏蘭察布市副市長期間的職務便利,為他人、單位謀取不正當利益,非法收受他人財物共計人民幣7011487.2元;被告人趙錦在履行職責過程中,由于疏忽大意,導致政府職能部門多支付了工程款,給國家造成損失共計人民幣1354616元;被告人趙錦的財產明顯超過其合法收入,并對4459165.8元財產不能說明合法來源。
據此,呼和浩特市中院依法認定被告人趙錦的上述行為分別構成受賄罪、玩忽職守罪和巨額財產來源不明罪。鑒于被告人趙錦能夠認罪、悔罪且退繳了全部受賄非法所得,對其可依法從輕處罰,故依法判決被告人趙錦犯受賄罪,判處有期徒刑10年,并處罰金人民幣50萬元;犯玩忽職守罪,判處有期徒刑1年;犯巨額財產來源不明罪,判處有期徒刑2年,決定執行有期徒刑11年,并處罰金人民幣50萬元。隨案移送的帝舵牌手表一塊依法予以沒收;查封扣押的未隨案移送的財物由查封扣押機關依法處理;對被告人趙錦違法所得差額部分4459165.8元依法繼續予以追繳。
宣判后,被告人趙錦當庭表示服從法院判決,不提出上訴,并進行了認罪、悔罪陳述。(完)(張林虎 王曉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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