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8年4月15日是第三個全民國家安全教育日。日前,最高人民法院發(fā)布昆明火車站“3·01”暴恐案,張某某宣揚恐怖主義、極端主義案,招遠涉邪教故意殺人案等3起典型案例,展現(xiàn)人民法院嚴懲危害國家安全、暴力恐怖等犯罪,深入推進平安中國建設的工作成效。
昆明火車站“3·01”暴恐案基本案情為:
2014年3月1日,一伙暴徒在昆明火車站持刀砍殺無辜群眾,造成31人死亡,141人受傷,其中40人重傷。法院經(jīng)依法審理,以組織、領導恐怖組織罪和故意殺人罪數(shù)罪并罰判處依斯坎達爾·艾海提、吐爾洪·托合尼亞孜、玉山·買買提死刑;以參加恐怖組織罪和故意殺人罪數(shù)罪并罰判處帕提古麗·托合提無期徒刑。
張某某宣揚恐怖主義、極端主義案基本案情為:
2016年年初,張某某通過手機移動上網(wǎng)下載暴力恐怖視頻和圖片。2016年2月至2016年10月間,張某某先后將下載的部分暴力恐怖視頻和圖片上傳至QQ空間,供他人瀏覽。法院經(jīng)依法審理,認定被告人張某某犯宣揚恐怖主義、極端主義罪,判處有期徒刑二年零三個月,并處罰金人民幣5000元。
招遠涉邪教故意殺人案審判現(xiàn)場。
招遠涉邪教故意殺人案基本案情為:
2014年5月28日,“全能神”邪教組織成員張帆、張立冬、呂迎春、張航、張巧聯(lián)及張某為宣揚邪教、發(fā)展成員,在山東招遠一家麥當勞快餐廳內(nèi)向周圍就餐人員索要電話號碼,遭被害人吳某某拒絕,張帆、呂迎春遂共同指認吳某某為“惡靈”,并伙同張立冬、張航、張巧聯(lián)及張某將吳某某殺害。法院經(jīng)依法審理,以故意殺人罪、利用邪教組織破壞法律實施罪數(shù)罪并罰判處張帆、張立冬死刑,判處呂迎春無期徒刑;以故意殺人罪判處張航有期徒刑十年,判處張巧聯(lián)有期徒刑七年。(王珊珊)
一、昆明火車站“3·01”暴恐案
【基本案情】
2014年3月1日,一伙暴徒在昆明火車站持刀砍殺無辜群眾,造成31人死亡,141人受傷,其中40人重傷。
【裁判結果】
法院經(jīng)依法審理,以組織、領導恐怖組織罪和故意殺人罪數(shù)罪并罰判處依斯坎達爾·艾海提、吐爾洪·托合尼亞孜、玉山·買買提死刑;以參加恐怖組織罪和故意殺人罪數(shù)罪并罰判處帕提古麗·托合提無期徒刑。
【法律鏈接】
《國家安全法》第二十八條 國家反對一切形式的恐怖主義和極端主義,加強防范和處置恐怖主義的能力建設,依法開展情報、調查、防范、處置以及資金監(jiān)管等工作,依法取締恐怖活動組織和嚴厲懲治暴力恐怖活動。
《反恐怖主義法》第七十九條 組織、策劃、準備實施、實施恐怖活動,宣揚恐怖主義,煽動實施恐怖活動,非法持有宣揚恐怖主義的物品,強制他人在公共場所穿戴宣揚恐怖主義的服飾、標志,組織、領導、參加恐怖活動組織,為恐怖活動組織、恐怖活動人員、實施恐怖活動或者恐怖活動培訓提供幫助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刑法》第一百二十條 組織、領導恐怖活動組織的,處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無期徒刑,并處沒收財產(chǎn);積極參加的,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處罰金;其他參加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剝奪政治權利,可以并處罰金。
犯前款罪并實施殺人、爆炸、綁架等犯罪的,依照數(shù)罪并罰的規(guī)定處罰。
二、張某某宣揚恐怖主義、極端主義案
【基本案情】
2016年年初,張某某通過手機移動上網(wǎng)下載暴力恐怖視頻和圖片。2016年2月至2016年10月間,張某某先后將下載的部分暴力恐怖視頻和圖片上傳至QQ空間,供他人瀏覽。
【裁判結果】
法院經(jīng)依法審理,認定被告人張某某犯宣揚恐怖主義、極端主義罪,判處有期徒刑二年三個月,并處罰金人民幣五千元。
【法律鏈接】
《國家安全法》第二十八條 國家反對一切形式的恐怖主義和極端主義,加強防范和處置恐怖主義的能力建設,依法開展情報、調查、防范、處置以及資金監(jiān)管等工作,依法取締恐怖活動組織和嚴厲懲治暴力恐怖活動。
《反恐怖主義法》第四條第二款 國家反對一切形式的以歪曲宗教教義或者其他方法煽動仇恨、煽動歧視、鼓吹暴力等極端主義,消除恐怖主義的思想基礎。
《刑法》第一百二十條之三 以制作、散發(fā)宣揚恐怖主義、極端主義的圖書、音頻視頻資料或者其他物品,或者通過講授、發(fā)布信息等方式宣揚恐怖主義、極端主義的,或者煽動實施恐怖活動的,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剝奪政治權利,并處罰金;情節(jié)嚴重的,處五年以上有期徒刑,并處罰金或者沒收財產(chǎn)。
三、招遠涉邪教故意殺人案
【基本案情】
張帆、張立冬、呂迎春、張航、張巧聯(lián)及張某(張帆之弟,時年12歲)均系“全能神”邪教組織成員。呂迎春、張帆、張立冬明知“全能神”系已經(jīng)被國家取締的邪教組織,仍然糾合教徒秘密聚會,制作、傳播邪教組織信息,發(fā)展邪教組織成員,或者為上述行為提供便利條件,破壞國家法律、行政法規(guī)實施。2014年5月28日,為宣揚邪教、發(fā)展成員,張帆、張立冬、呂迎春、張航、張巧聯(lián)及張某在山東招遠一家麥當勞快餐廳內(nèi)向周圍就餐人員索要電話號碼,遭被害人吳某某拒絕,張帆、呂迎春遂共同指認吳某某為“惡靈”,并伙同張立冬、張航、張巧聯(lián)及張某將吳某某殺害。
【裁判結果】
法院經(jīng)依法審理,以故意殺人罪、利用邪教組織破壞法律實施罪數(shù)罪并罰判處張帆、張立冬死刑,判處呂迎春無期徒刑;以故意殺人罪判處張航有期徒刑十年,判處張巧聯(lián)有期徒刑七年。
【法律鏈接】
《國家安全法》第二十七條第二款 國家依法取締邪教組織,防范、制止和依法懲治邪教違法犯罪活動。
《刑法》第三百條第一款、第三款 組織、利用會道門、邪教組織或者利用迷信破壞國家法律、行政法規(guī)實施的,處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處罰金;情節(jié)特別嚴重的,處七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無期徒刑,并處罰金或者沒收財產(chǎn);情節(jié)較輕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剝奪政治權利,并處或者單處罰金。
犯第一款罪又有奸淫婦女、詐騙財物等犯罪行為的,依照數(shù)罪并罰的規(guī)定處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