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網4月23日消息,4月23日上午9時,蚌埠中院對蕪湖市原副市長洪建平受賄案一審作出宣判,被告人洪建平利用職務上的便利,為他人謀取利益,非法收受他人財物共計折合人民幣102.629182萬元,以犯受賄罪判處其有期徒刑三年六個月,并處罰金35萬元,扣押、凍結在案的受賄所得贓款人民幣102.629182萬元予以追繳,上繳國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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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院審理查明,1995年至2013年,被告人洪建平利用其擔任蕪湖市計劃委員會副主任、主任(兼任安徽汽車零部件工業公司副總經理)、蕪湖市人民政府副市長等職務上的便利,為一些企業和個人在企業經營、項目立項、規劃審批等事項提供幫助。被告人洪建平直接或者通過其特定關系人非法收受他人給予的財物共計折合人民幣102.629182萬元。
法院認為,被告人洪建平身為國家工作人員,利用職務上的便利,為他人謀取利益,接受多人請托,為他人謀取利益,先后多次非法收受他人賄賂,非法收受他人財物,其行為構成受賄罪,公訴機關指控罪名成立,被告人洪建平主動、如實交等辦案機關尚未掌握的大部分受賄犯罪事實,系坦白,依法對其從輕處罰;又鑒于其配合司法機關積極退贓,可酌情從輕處罰,綜合各方面因素,法院作出上述判決。
一審宣判后,被告人洪建平當庭表示對判決內容進行消化后再考慮是否提出上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