記者從最高人民法院獲悉,最高法近日印發《關于加強和規范裁判文書釋法說理的指導意見》。這份意見明確,裁判文書行文應當規范、準確、清楚、樸實、莊重、凝煉,一般不得使用方言、俚語、土語、生僻詞語、古舊詞語、外語;特殊情形必須使用的,應當注明實際含義。
裁判文書釋法說理應當避免使用主觀臆斷的表達方式、不恰當的修辭方法和學術化的寫作風格,不得使用貶損人格尊嚴、具有強烈感情色彩、明顯有違常識常理常情的用語,不能未經分析論證而直接使用“沒有事實及法律依據,本院不予支持”之類的表述作為結論性論斷。(記者 闞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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