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8年9月10日,國家宗教事務局發布了《互聯網宗教信息服務管理辦法(征求意見稿)》(以下簡稱《辦法(征求意見稿)》),這是我國首次制定利用互聯網進行宗教信息服務的相關規定。
《辦法(征求意見稿)》共五章三十五條,五大章節分別是:總則、互聯網宗教信息服務審批、互聯網宗教信息服務管理、法律責任、附則。在同時發布的公開征求意見的通知中,明確指出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網絡安全法》《互聯網信息服務管理辦法》《宗教事務條例》等法律法規,起草本《辦法(征求意見稿)》,旨在規范互聯網宗教信息服務活動,維護宗教和睦與社會和諧。
特別需要指出的是,在《辦法(征求意見稿)》中,對于互聯網宗教信息服務管理主管部門進行了明確;規定了申請從事互聯網宗教信息服務應當具備6個條件,并指出“境外組織或個人及其在境內成立的組織不得在境內從事互聯網宗教信息服務。申請人要有與服務相匹配的場所、設施和資金”;從事互聯網宗教信息服務,應當向所在地省級宗教事務部門提出申請,填寫《互聯網宗教信息服務申請表》;互聯網宗教信息服務名稱,除宗教團體、宗教院校和宗教活動場所外,不得使用“佛教”“道教”“伊斯蘭教”“天主教”“基督教”等宗教名稱,也不得使用宗教團體、宗教院校和宗教活動場所等名稱;從事互聯網宗教信息服務,應當在服務平臺的顯著位置明示《互聯網宗教信息服務許可證》編號;《互聯網宗教信息服務許可證》有效期3年,有效期滿擬繼續從事互聯網宗教信息服務的,應當在有效期屆滿30日前,向原發證機關提出申請;不得以宗教名義進行商業宣傳,經銷、發送宗教用品、宗教內部資料性出版物和非法出版物;取得《互聯網宗教信息服務許可證》的宗教團體、宗教院校和宗教活動場所,可以且僅限于在其自建的網絡平臺上由宗教教職人員講經講道,講經講道實行實名制管理,其他任何組織或者個人不得在互聯網上講經講道或者轉發、鏈接相關內容;取得《互聯網宗教信息服務許可證》的宗教院校,可以且僅限于在其自建的網絡平臺上開展面向宗教院校學生、宗教教職人員的宗教教育培訓,教育培訓實行實名管理,其他任何組織或者個人不得在互聯網上開展宗教教育培訓;任何組織或者個人不得在互聯網上以文字、圖片、音視頻等方式直播或者錄播拜佛、燒香、受戒、誦經、禮拜、彌撒、受洗等宗教活動。
中國藏學研究中心宗教所副所長、研究員豆格才讓認為,《辦法(征求意見稿)》的制定非常及時且必要,互聯網信息領域一直是宗教管理上的難點和薄弱環節,曾被極個別別有用心的人利用以散布虛假信息而產生不良影響。《辦法(征求意見稿)》是國家依法管理宗教事務的重要組成部分,將解決許多現實問題。可以有效嚴控不利于民族團結、宗教和睦的信息,做到保護合法、禁止非法,對宗教健康有序發展將發揮重要作用,特別是對于我國宗教堅持中國化方向,促進宗教與社會主義社會相適應產生積極影響。
據悉,《辦法(征求意見稿)》擬以國家宗教事務局、國家互聯網信息辦公室、工業和信息化部、公安部和國家安全部聯合部門規章形式發布。2018年10月9日前,公眾可通過登陸中國政府法制信息網、電子郵箱或通信方式反饋意見。(中國西藏網 記者/吳建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