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由上海市監察委員會調查終結移送上海市人民檢察院第二分院審查起訴的光明食品(集團)有限公司原黨委書記、董事長呂永杰(正局級)涉嫌挪用公款、受賄、國有公司人員濫用職權罪一案,由上海市人民檢察院第二分院向上海市第二中級人民法院提起公訴。
檢察機關在審查起訴階段依法告知了被告人呂永杰享有的訴訟權利,訊問了被告人,聽取了辯護人的意見,依法保障被告人各項訴訟權利。上海市人民檢察院第二分院起訴書指控:2003年12月至2006年6月,被告人呂永杰在擔任上海輕工控股(集團)公司總裁、董事長,梅林股份董事長,上海正廣和網上購物有限公司(以下簡稱“網上購物公司”)董事長,上海正廣和飲用水有限公司董事長等職務期間,利用負責公司全面工作等職務便利,擅自決定將公款提供給他人用于經營活動,情節嚴重。1997年至2003年間,呂永杰利用職務便利為他人在職務晉升、企業經營等方面提供幫助,先后收受他人賄賂,數額巨大。2000年4月至2011年,呂永杰身為國有公司工作人員,違反規定,擅自處置達能亞洲有限公司轉、受讓網上購物公司股權收購款,造成國有資產重大損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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