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新網(wǎng)包頭10月19日電 10月19日,內(nèi)蒙古自治區(qū)包頭市中級人民法院依法對神華北電勝利能源有限公司原黨委書記、董事長及神華能源有限公司勝利分公司原總經(jīng)理隋國文受賄罪一案作出一審宣判。隋國文一審獲刑11年。
經(jīng)包頭市中級人民法院依法公開開庭審理查明,被告人隋國文身為國家工作人員,利用擔任神華北電勝利能源公司黨委副書記、書記、董事長、中國神華能源公司勝利能源分公司總經(jīng)理的職務便利,為他人謀取利益,非法收受他人財物,且數(shù)額特別巨大,其行為構成受賄罪。檢察機關指控的犯罪事實清楚,證據(jù)確實充分,指控的事實和罪名成立予以支持。被告人隋國文歸案后,主動如實供述了辦案機關尚未掌握的收受他人財物的事實,認罪態(tài)度較好,可以對其從輕處罰。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相關規(guī)定,判決認定被告人隋國文犯受賄罪,判處有期徒刑11年,并處罰金100萬元,贓物依法予以追繳,由扣押機關處理上繳國庫,對被告人隋國文違法所得繼續(xù)予以追繳,對查封、扣押的其他涉案款物,由查封、扣押機關負責處理。
一審宣判后,隋國文當庭表示服從判決,不上訴。(記者 李愛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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