藥品管理法修正草案規定——
國家實行疫苗責任強制保險制度
藥品管理法修正草案22日提交全國人大常委會審議,草案全面加大對生產、銷售假藥、劣藥的處罰力度,堅持重典治亂,強化全過程監管;圍繞問題疫苗案件暴露的突出問題、實施藥品上市許可持有人制度和推進審判制度改革等進行修改,及時回應社會關切。
草案明確,對生產銷售屬于假藥、劣藥的疫苗等6種違法行為實行從重處罰。同時強化對疫苗等特殊藥品的監管,規定除藥品監管部門規定的情形外,疫苗等特殊藥品不得委托生產;實行疫苗責任強制保險制度。疫苗的上市許可持有人應當按照國家有關規定投保。在疫苗的研制、生產、流通、預防接種過程中應當采用信息化手段采集、留存追溯信息。
草案規定,對于生產、銷售假藥的罰款為藥品貨值金額的二倍以上、十倍以下,情節嚴重的罰款十倍以上、三十倍以下;生產、銷售劣藥的罰款為藥品貨值金額一倍以上、五倍以下,情節嚴重的罰款五倍以上、十五倍以下。此外,草案落實“處罰到人”的要求,對嚴重違法行為的責任人進行處罰。有生產銷售假劣藥、違反質量管理規范等行為的,對單位的法定代表人或主要負責人、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處以沒收收入、罰款、十年直至終身禁業的處罰。
記者李萬祥報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