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蘇高院微博12月29日消息,無錫市中級人民法院2018年12月29日,公開宣判揚州市政協原副主席倪士俊受賄、濫用職權案,對被告人倪士俊以受賄罪、濫用職權罪數罪并罰,決定執行有期徒刑十一年,并處罰金人民幣五十萬元。受賄犯罪所得財物及其孳息予以追繳,上繳國庫。
經審理查明,2001年至2016年,被告人倪士俊利用擔任揚州市原邗江縣建設委員會主任、江都市委原書記、副書記、人民政府市長、揚州市江都區委原書記、揚州市政協原副主席等職務上的便利,為相關單位和個人在企業用地、項目推進、企業經營、職務晉升及崗位調整等事項上謀取利益,先后非法收受他人給予的財物共計折合人民幣520萬余元。2007年至2011年期間,倪士俊利用擔任江都市委書記的職權,違反相關文件規定,以低于最低保護價的價格向相關企業供應土地,造成國家土地出讓金損失人民幣1204萬余元。
無錫市中級人民法院認為,被告人倪士俊的行為構成受賄罪、濫用職權罪。鑒于倪士俊具有坦白、認罪悔罪、退繳部分贓款贓物等情節,依法可以從輕處罰。法庭遂作出上述判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