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國檢察機關依法分別對張建華、周介銘、王冪生、楊躍、何嘉琪提起公訴
中新社北京1月11日電 中國最高人民檢察院11日發布消息稱,檢察機關依法分別對張建華、周介銘、王冪生、楊躍、何嘉琪提起公訴。
山東省人大常委會原委員、內務司法委員會原副主任委員張建華(正廳級)涉嫌受賄罪、濫用職權罪一案,經山東省人民檢察院指定管轄,由德州市人民檢察院依法向德州市中級人民法院提起公訴。
德州市人民檢察院起訴書指控:被告人張建華利用擔任山東省煙臺市副市長、東營市市長、中共山東省委政法委常務副書記等職務上的便利,或者利用本人職權地位形成的便利條件,通過其他國家工作人員職務上的行為,為他人謀取利益,非法收受他人財物,數額特別巨大;身為國家機關工作人員,濫用職權,致使公共財產、國家和人民利益遭受重大損失,情節特別嚴重,依法應當以受賄罪、濫用職權罪追究其刑事責任。
四川師范大學原黨委書記、校長周介銘(正廳級)涉嫌受賄罪一案,經四川省人民檢察院指定管轄,由達州市人民檢察院依法向達州市中級人民法院提起公訴。
達州市人民檢察院起訴書指控:被告人周介銘身為國家工作人員,利用職務上的便利以及職權或地位形成的便利條件,為他人謀取利益,非法收受他人財物,依法應當以受賄罪追究其刑事責任。
內蒙古自治區扶貧開發(革命老區建設)辦公室原黨組成員、副主任王冪生(副廳級)涉嫌受賄罪、挪用公款罪、濫用職權罪一案,經內蒙古自治區人民檢察院指定管轄,由赤峰市人民檢察院依法向赤峰市中級人民法院提起公訴。
赤峰市人民檢察院起訴書指控:被告人王冪生利用其擔任內蒙古自治區烏蘭察布市城市建設投資開發有限公司經理、興和縣縣委書記等職務便利,為他人謀取利益或承諾為他人謀取利益;利用職務上的便利,挪用公款供他人使用;濫用職權,給國家造成重大經濟損失,依法應當以受賄罪、挪用公款罪、濫用職權罪追究其刑事責任。
四川省工商行政管理局原副局長楊躍(副廳級)涉嫌受賄罪、貪污罪一案,經四川省人民檢察院指定管轄,由資陽市人民檢察院依法向資陽市中級人民法院提起公訴。
資陽市人民檢察院起訴書指控:被告人楊躍身為國家工作人員,利用職務上的便利,為他人謀取利益,非法收受他人財物;利用職務上的便利,伙同他人侵吞公共財物,依法應當以受賄罪、貪污罪追究其刑事責任。
廣東省東莞市政協原黨組副書記、副主席何嘉琪(副廳級)涉嫌受賄罪一案,經廣東省人民檢察院指定管轄,由佛山市人民檢察院依法向佛山市中級人民法院提起公訴。
佛山市人民檢察院起訴書指控:被告人何嘉琪在擔任東莞市委常委、秘書長,東莞市政協黨組副書記、副主席、黨組成員等職務期間,利用職務上的便利,非法收受他人財物,為他人謀取利益;利用本人職權、地位形成的便利條件,通過其他國家工作人員職務上的行為,為請托人謀取不正當利益,收受請托人財物,依法應當以受賄罪追究其刑事責任。
對以上案件,檢察機關在審查起訴中分別依法告知了被告人享有的訴訟權利,訊問了被告人,聽取了辯護人的意見,依法保障了被告人各項訴訟權利。(記者 張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