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新網(wǎng)蘭州5月17日電 蘭州市紀委監(jiān)委17日披露,蘭州市中級人民法院日前對蘭州市國資委原黨委書記、主任楊紅心涉嫌受賄案宣判,以受賄罪判處楊紅心有期徒刑12年,并處罰金100萬元;犯罪所得及退繳贓款、孳息共計1066.0608萬元依法沒收,上繳國庫;用贓款購買、查封的房產(chǎn)均應予追繳,依法變價后上繳國庫。
楊紅心受賄案是蘭州市監(jiān)委成立以來移送的職務犯罪案件法院判決的第一案。2018年6月2日,蘭州市監(jiān)委對楊紅心涉嫌嚴重違法問題立案調查并依法對其采取留置措施;10月31日,調查終結后移送蘭州市人民檢察院審查起訴。經(jīng)查,2015年至2018年,楊紅心在任蘭州市國資委主任期間,利用職務之便,為他人在港聯(lián)大道預賠付、東糧大廈收購、項目承攬、工程施工等過程中提供幫助,非法收受他人賄賂總計人民幣1900萬元,涉嫌受賄犯罪。
蘭州市人民檢察院對楊紅心涉嫌受賄犯罪案審查起訴,并依法向蘭州市中級人民法院提起公訴,對蘭州市監(jiān)委移送的楊紅心案的定性和數(shù)額全部予以認定。
庭審中,公訴人依法訊問了楊紅心,向法庭出示了蘭州市監(jiān)委依法調取的被調查人供述、證人證言、物證、書證等證據(jù)材料,并進行了法庭質證。楊紅心對指控的犯罪事實和全部證據(jù)均無異議,也沒有提出新的證據(jù),其辯護律師在庭審中對楊紅心具有從寬處罰情節(jié)提出了辯護意見。
楊紅心對其涉嫌受賄犯罪事實供認不諱,并在最后陳述階段向法庭進行了反思懺悔,表示將認罪認罰、服從判決、不上訴。(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