為促進交通運輸新業態健康發展,加強用戶押金和預付資金管理,保護用戶合法權益,近日,交通運輸部、人民銀行、國家發展改革委、公安部、市場監管總局、銀保監會6部門聯合印發了《交通運輸新業態用戶資金管理辦法(試行)》(交運規〔2019〕5號,以下簡稱《管理辦法》)。
近年來,網絡預約出租汽車、汽車分時租賃(俗稱“共享汽車”)和互聯網租賃自行車(俗稱“共享單車”)等交通運輸新業態在我國興起并快速發展,為社會公眾提供了多層次、多樣化的出行服務,改善了乘客出行體驗,在促進經濟發展新舊動能轉換等方面發揮了積極作用。但同時,也存在運營企業責任意識不強、用戶資金管理要求未能落實等問題,用戶資金安全風險凸顯,損害了用戶合法權益。《管理辦法》的出臺,對從源頭防范用戶資金風險、加強用戶權益保障、促進交通運輸新業態健康穩定發展具有積極意義。
《管理辦法》共5章27條,對用戶資金收取、開立專用存款賬戶存管,以及建立聯合工作機制強化監管等方面做出了具體規定。
對用戶資金收取,《管理辦法》提出,運營企業原則上不收取用戶押金,確有必要收取的,應當為用戶提供運營企業專用存款賬戶和用戶個人銀行結算賬戶兩種存管方式,供用戶選擇。同時,為減少個人資金損失,對用戶的押金和預付資金收取規定了限額。
為保障用戶資金安全,《管理辦法》要求運營企業在注冊地銀行開立專用存款賬戶,并與銀行簽訂相關協議,按照用戶資金管理要求存管用戶資金。押金專用存款賬戶只能辦理原路退還押金、扣除賠償款、提取計付利息轉賬業務。預付資金建立備付金制度,要求預付資金專用存款賬戶留存資金不得低于運營企業預付資金余額的40%,可提取部分預付資金只能用于運營企業與服務用戶有關的主營業務,不得用于不動產、股權、證券、債券等投資及借貸。
為加強用戶資金監管,《管理辦法》明確了屬地交通運輸新業態行政主管部門、人民銀行分支機構、發展改革、市場監管、銀保監會地方派出機構、消費者協會(委員會)等相關部門和單位的職責分工,要求運營企業注冊地落實屬地責任,建立聯合工作機制,切實保障用戶資金安全。對未按規定落實用戶資金管理要求的運營企業,《管理辦法》提出了相關處理措施。
《管理辦法》自2019年6月1日起施行。同時,考慮到運營企業開立專用存款賬戶、與相關銀行實現信息系統對接等工作需要一定時間,對存量用戶資金納入管理設立了6個月的過渡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