今日(7月3日),“京法網事”通報一起重大職務犯罪案件的宣判結果,新京報記者從知情人處獲悉,該案中的被告人張某系中國恒天集團原董事長張杰。經審理,北京市三中院當庭宣判,一審判決被告人張杰犯受賄罪,判處其有期徒刑11年并處罰金人民幣100萬元。
7月3日上午,北京市人大代表、國有企事業單位和各界群眾共計270余人到庭旁聽。圖片來源:京法網事
北京市三分檢此前通報稱,1995年至2018年間,被告人張杰利用擔任華紡房地產開發公司經理,中國紡織機械(集團)有限公司副總經理、總經理,中國恒天集團有限公司副總經理、黨委書記、董事長職務上的便利,為他人謀取利益,非法收受他人給予的財物數額特別巨大,依法應當以受賄罪追究其刑事責任。
今日(7月3日)在法庭上,控辯雙方在法庭的主持下充分發表了意見,張杰還進行了最后陳述,并當庭表示認罪、悔罪。
北京市三中院審理查明,張杰利用職務便利收受的房屋、美元、人民幣等財物,共計折合人民幣1475萬余元。他通過將涉案房屋出租、出售,違法所得收益共計人民幣443.5萬元。案發后,絕大部分違法所得及其收益已退繳。
通報顯示,北京市三中院認為,被告人張杰身為國家工作人員,利用職務上的便利,為他人謀取利益,非法收受財物,數額特別巨大,其行為已構成受賄罪,依法應予懲處。鑒于被告人張杰到案后能如實供述所犯罪行,自愿認罪認罰,積極退繳贓款、贓物,依法對其從輕處罰。根據被告人張杰犯罪的事實,犯罪的性質、情節及對于社會的危害程度,依法判決被告人張杰犯受賄罪,判處其有期徒刑11年,并處罰金人民幣100萬元;依法追繳被告人張杰受賄所得贓款贓物及收益共計人民幣1918萬余元,予以沒收,上繳國庫;在案查封、凍結、扣押款物,依法處理,不足部分,繼續追繳。
新京報記者 劉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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