今天(7月17日),記者從最高法獲悉,最高法全面清理了司法解釋,廢止司法解釋103件。此次清理工作重視平等保護民營企業,此前,最高法院院長周強著重強調,對涉及民營企業的不平等規定一律予以廢止。
時隔8年,再次全面清理司法解釋
司法解釋清理是保證法律統一正確適用的重要制度,是最高人民法院審判權的重要內容。
多年來,最高人民法院根據人民群眾的司法需求和審判實踐情況,制定了一系列司法解釋。
但隨著經濟社會不斷發展進步和社會主義法律體系不斷完善,有些司法解釋條文已經不適應社會形勢發展需求,有些司法解釋條文已經與新出臺的法律規定不盡一致。
因此,最高法全面清理了司法解釋,廢止司法解釋103件,這也是繼2011年司法解釋集中清理工作后的又一次全面清理。
涉及民營企業的不平等規定一律予以廢止
據介紹,此次廢止民事類司法解釋53件,如《關于在經濟審判工作中嚴格執行的若干規定》《關于民事經濟審判方式改革問題的若干規定》等;廢止刑事類司法解釋24件,如《關于勞動教養日期可否折抵刑期問題的批復》《關于農村合作基金會從業人員犯罪如何定性問題的批復》等。廢止綜合、行政訴訟類司法解釋26件,如《最高人民法院信訪處接待來訪工作細則》《關于行政案件管轄若干問題的規定》等。
據了解,此次清理司法解釋著重強調平等保護民營企業。
最高法相關負責人解釋道,加強產權司法保護,依法平等保護民營企業和企業家合法權益是當前和今后一段時期人民法院的重要工作任務。
今年5月31日召開的民營企業家座談會上,周強院長著重強調,對司法解釋進行全面清理,對涉及民營企業的不平等規定一律予以廢止。
此次清理廢止了《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對注冊資金投入未達到法規規定最低限額的企業法人簽訂的經濟合同效力如何確認問題的批復》。
上述負責人稱,因為認繳資本制公司法已有規定,這個司法解釋與現行公司法規定不一致,廢止這一批復有利于消除和減少民營企業發展的政策阻礙,提升其投資和創業的積極性。
此外,2001年為配合深化金融改革的戰略決策制定了《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涉及金融資產管理公司收購、管理、處置國有銀行不良貸款形成的資產的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規定》,其中有關訴訟保全的擔保、公告等內容有其特殊的歷史背景。
“為了確立市場化、法治化的不良資產處置程序,平等保護民營企業的合法權益,我們決定對這個司法解釋進行修訂。”他表示。
新京報記者 王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