健全完善審判委員會工作機制推動司法責任制全面落實
最高人民法院審管辦負責人答記者問
審判委員會制度是中國特色社會主義司法制度的重要組成部分,是本輪司法體制綜合配套改革的重要內容。為貫徹落實中央關于深化司法體制綜合配套改革的戰略部署,進一步全面落實司法責任制,近日,最高人民法院印發了《關于健全完善人民法院審判委員會工作機制的意見》(以下簡稱《意見》)。記者就《意見》的起草思路、主要內容等問題采訪了最高人民法院審管辦負責人。
科學界定審判委員會職能
記者:《意見》對審判委員會的人員組成和會議形式是怎么規定的,如何正確認識和理解審判委員會專業委員會會議?
答:《意見》增加了審判委員會組成人員的規定,明確將資深法官列為審判委員會組成人員,確保政治素質高、法學理論功底深厚、審判經驗豐富、不擔任領導職務的資深法官能夠擔任審判委員會委員。關于審判委員會的會議形式,《意見》嚴格貫徹落實新修訂的人民法院組織法,將審判委員會會議分為全體會議和專業委員會會議。
《意見》明確:第一,專業委員會會議是審判委員會的一種會議形式,是人民法院根據審判工作實際探索出的行之有效的工作方式,是審判委員會根據專業分工履行職責的一種工作機制。中級以上人民法院根據審判工作需要,可以召開刑事審判、民事行政審判等專業委員會會議。其次,專業委員會會議組成人員均是審判委員會委員,具體組成應當根據審判委員會委員的專業和工作分工確定。同時,為了確保專業委員會會議的議事質量,《意見》規定專業委員會會議全體組成人員應當超過審判委員會全體委員的二分之一。再次,審判委員會全體會議與專業委員會會議討論案件的決定,合議庭均應當執行。
記者:人民法院“五五改革綱要”提出,要強化審判委員會總結審判經驗、統一法律適用、研究討論審判工作重大事項的宏觀指導職能。請問,《意見》是如何科學界定審判委員會職能的?
答:審判委員會是各級人民法院最高審判組織,長期以來在總結審判經驗、促進司法公正、統一法律適用等方面發揮了十分重要的作用。《意見》根據新修訂的人民法院組織法的有關規定,認真貫徹落實司法改革精神,突出各級人民法院審判委員會總結審判工作經驗的職能作用,明確審判委員會討論決定重大、疑難、復雜案件的法律適用的職能,在事實認定和法律適用上進一步厘清合議庭和審判委員會的關系,增加審判委員會討論決定本院已經發生法律效力的判決、裁定、調解書是否應當再審及其他有關審判工作的重大問題等職能。同時,明確規定最高人民法院審判委員會通過制定司法解釋、規范性文件及發布指導性案例等方式,統一全國法院法律適用。
記者:《意見》對審判委員會討論案件的范圍是如何規定的?
答:關于應當提交審判委員會討論決定的案件,按照中央司法體制改革精神,《意見》將涉及國家安全、外交、社會穩定等敏感案件和重大、疑難、復雜案件納入應當提交審判委員會討論決定的范圍;根據刑事訴訟法、民事訴訟法、行政訴訟法等法律及司法解釋規定,《意見》將本院已經發生法律效力的判決、裁定、調解書等確有錯誤需要再審的案件,同級人民檢察院依照審判監督程序提出抗訴的刑事案件,高級人民法院、中級人民法院擬判處死刑的案件納入應當提交審判委員會討論決定的范圍;其中,高級人民法院、中級人民法院擬判處死刑的案件,既包括擬判處死刑立即執行的案件,也包括擬判處死刑緩期二年執行的案件。同時,根據司法實踐需要,《意見》將法律適用規則不明的新類型案件、擬宣告被告人無罪的案件、擬在法定刑以下判處刑罰或者免予刑事處罰的案件也納入應當提交審判委員會討論決定的范圍。關于“可以提交”審判委員會討論決定的案件范圍,《意見》亦進行了規范,規定下列案件可以提交審判委員會討論決定:1、合議庭對法律適用問題意見分歧較大,經專業(主審)法官會議討論難以作出決定的案件;2、擬作出的裁判與本院或者上級法院的類案裁判可能發生沖突的案件;3、同級人民檢察院依照審判監督程序提出抗訴的重大、疑難、復雜民事案件及行政案件;4、指令再審或者發回重審的案件;5、其他需要提交審判委員會討論決定的案件。
確保審委會公正高效運行
記者:司法責任制改革全面推開后,我們了解到,少數地方法院由于沒有正確處理放權和監督的關系,出現了監督管理弱化的現象。請問,在強化監督管理方面,《意見》有哪些舉措?
答:《意見》明確規定:一是類案及關聯案件檢索機制。為加強審判監督管理,統一類案裁判尺度和標準,《意見》進一步明確案件提交審判委員會討論之前,合議庭應當形成書面報告,列明類案與關聯案件檢索情況。二是審判委員會討論決定案件的啟動機制。《意見》規定,合議庭或者獨任法官認為案件需要提交審判委員會討論決定的,由其提出申請,層報院長批準;未提出申請,院長認為有必要的,可以提請審判委員會討論決定。三是備案管理機制。為避免承辦人拖延執行審判委員會決定的問題,《意見》要求合議庭、獨任法官及時落實審判委員會對案件的討論決定,并將判決書、裁定書、調解書等送審判委員會工作部門備案,如發現案件處理結果與審判委員會決定不符的,由審判委員會工作部門及時向院長報告。
記者:《意見》對審判委員會的議事程序和議事規則是如何規定的?
答:關于議事程序,《意見》明確審判委員會一般遵循合議庭、承辦人匯報——委員就有關問題進行詢問——委員發表意見——主持人作會議總結、會議作出決議的議事程序。同時,《意見》完善了討論決定案件時委員的發言順序,即按照法官等級和資歷由低到高的順序發表意見,主持人最后發表意見,確保委員客觀、公正、獨立、平等發表意見。關于議事規則,《意見》明確審判委員會全體會議和專業委員會會議討論案件或者事項,一般按照各自全體組成人員(而非出席會議人員)過半數的多數意見作出決定,同時少數委員的意見要記錄在卷,充分體現了議事的民主性,旨在發揮審判委員會的集體智慧,確保司法公正。此外,《意見》規定了兩種特殊情形,一是經專業委員會會議討論的案件或者事項,無法形成決議或者院長認為有必要的,可以提交全體會議討論決定,二是經審判委員會全體會議和專業委員會會議討論的案件或者事項,院長認為有必要的,可以提請復議,這里既明確了專委會與審委會全體會議之間的關系,也充分體現出民主基礎上的集中。
確立了審委會的公開機制
記者:最高人民法院近年來堅持以公開為原則,不公開為例外,持續推進司法公開工作。請問《意見》是如何體現公開原則的?
答:《意見》重申新修訂的人民法院組織法第三十九條第三款的規定,明確除法律規定不予公開的情形之外,審判委員會討論案件的決定及其理由應當在裁判文書中公開。同時,《意見》建立了邀請人大代表、政協委員、專家學者等列席審判委員會的工作機制,以拉近司法與民眾的距離,爭取社會各界對人民法院工作支持。
記者:“讓審理者裁判,由裁判者負責”是本輪司法體制改革的重要目標,《意見》在此方面有何體現?
答:《意見》厘清了合議庭與審判委員會的關系,明確規定審判委員會討論案件,合議庭、獨任法官對其匯報的案件事實負責,審判委員會委員對其本人發表的意見和表決負責,具體審判責任范圍、認定及追究程序,依據《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完善人民法院司法責任制的若干意見》及法官懲戒相關規定等執行。同時規定,審判委員會委員有貪污受賄、徇私舞弊、枉法裁判等嚴重違紀違法行為的,依紀依法嚴肅追究責任。
□ 本報記者 張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