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1日,十三屆全國人大常委會第十四次會議三審民法典婚姻家庭編草案,再度調(diào)整了患病情況的婚前告知義務。
此前一審稿規(guī)定,“一方患有嚴重疾病的,應當在結(jié)婚登記前如實告知另一方;不如實告知的,另一方可以向婚姻登記機關或者人民法院請求撤銷該婚姻”。
二審稿將上述的“嚴重疾病”,修改為“重大疾病”,規(guī)定“一方患有重大疾病的,應當在結(jié)婚登記前如實告知另一方;不如實告知的,另一方可以向婚姻登記機關或者人民法院請求撤銷該婚姻”。
二審分組審議時,有的常委委員提出,婚前告知義務不應僅限于重大疾病,只要患有疾病,就應當如實告知另一方。但是只有在沒有如實告知重大疾病時,另一方才可以請求撤銷該婚姻。
三審稿采納了上述建議,規(guī)定“一方應當在結(jié)婚登機前將患病情況如實告知另一方。一方患有重大疾病,在結(jié)婚登記前如實告知另一方;不如實告知的,另一方可以向婚姻登記機關或者人民法院請求撤銷該婚姻”。
此外,二審分組審議時,有的委員還提出,何為“重大疾病”,哪些“重大疾病”未如實告知則婚姻無效,草案未作出明確界定,“重大疾病”的范圍不夠明確,實踐中不便于執(zhí)行。還有的委員建議恢復婚前體檢。
三審稿未采納上述觀點。21日,全國人大憲法和法律委員會相關負責人作草案主要問題修改情況的匯報時表示,“重大疾病”是一個相對觀念,具體含義和范圍會隨著醫(yī)學實踐的發(fā)展而變化,不宜也難以在民法典中作出明確規(guī)定,可以由法院和婚姻登記機關在實踐中,根據(jù)具體情況作出認定。
新京報記者 王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