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0月22日,十三屆全國人大常委會第十四次會議分組審議全國人大常委會會議分組審議民法典婚姻家庭編草案時,部分委員建議放寬對收養人收養子女的人數限制。
本次民法典婚姻家庭編編纂,部分放寬了對收養條件的限制。收養人應當具備的條件,由“無子女”,修改為已有1名子女的收養人也可收養;收養子女的人數限制,由“收養人只能收養一名子女”,修改為“無子女的收養人可以收養兩名子女,有一名子女的收養人只能收養一名子女”。
22日分組審議時,委員陳文華、陳斯喜均認為,收養條件應當進一步放寬。
“無子女或者只有一名子女可以收養,這一款不應該成為收養人的限制,世界上把收養視為一種慈善行為,是一種善舉,只要有善心、有能力,沒有其他不良的情況,我覺得善舉是完全可以的,不應該限制”,陳文華提出,對收養子女的人數加以限制,“是不是就是因為以前大家不寬裕的情況,都是工資收入30塊錢、40塊錢,收養的子女多了,肯定撫養不起的。現在不同了,現在有這個能力,特別是改革開放四十年,很多人都先富起來了,先富起來的人有這種能力,可以多收養。”
陳文華講述了自己接觸到的一個小故事,“汶川地震發生后,有一個企業的同志各方面都不錯,經濟條件也很好,也沒有疾病,也沒有犯罪記錄,是正規的、合法的商人,他獻愛心,就來收養汶川特大地震的孤兒,但是只能收養一個,有幾個孩子都想由他收養,但是他就是不能收養,他自己說看到那些孩子很可憐,但是沒有辦法,他只能收養一個。像這種限制規定,能不能改一改,有能力的可以多收養一個、兩個,不要有過多的限制,也使這種善舉能夠更好地發揮。”
陳斯喜也建議,刪除對收養子女人數的限制。他認為當前我國已允許生育二胎,“下一步怎么樣?現在社會上已經有人在呼吁鼓勵生育了。有人預測到2027年的時候我國人口可能會出現負增長”,“民法典要具有穩定性,制定的時候應該有前瞻性。政策性太強,階段性的做法,不宜在這么一部重要的法律中規定。”
委員田紅旗、劉修文則建議,補充完善有關收養事后監管的規定。
田紅旗認為可以增設收養關系冷卻期制度,規定“自收養登記機關收到收養登記申請之日起九十天內,任何一方不愿意收養的,可以向收養登記機關撤回收養登記申請。”“增加冷卻期制度有利于保障雙方的權益。收養是身份關系的形成,但由于種種原因,收養并不能達成感情的收養,增加冷卻期制度有利于保障收養關系雙方的權益。收養冷卻期制度是國際收養制度中通行的制度,缺乏冷卻期制度,不利于國際收養關系的形成。”
劉修文也建議,增加關于收養后監管的法律規定,建立收養后評估機制和糾錯機制,發現不利于被收養人健康成長的情形時,幫助被收養人解除收養關系。
委員劉海星、姒健敏建議完善關于涉外收養方面的規定。
姒健敏說,草案規定“外國人依法可以在中華人民共和國收養子女”,“中國公民能不能收養外籍子女?如果是收養外籍未成年人的,是不是也要符合我國的法律條款,這個應該在法律中明確。”
劉海星提出,相比于草案對我國收養人在年齡、身體狀況、家庭狀況以及收養人數等方面的限制,“對外國收養人只有程序性的規定,并沒有相關限制性的規定,建議對外國收養人設置與我國收養人類似的限制條件,以實現最大限度保護被收養人的利益,這也與我國的民族尊嚴、大國地位相匹配。”
新京報記者 王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