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華社濟南10月25日電 據山東省高級人民法院通報,25日上午,山東省東營市中級人民法院公開宣判山東省環境保護廳原巡視員王光和受賄案,認定被告人王光和犯受賄罪,判處有期徒刑10年,并處罰金人民幣50萬元;對王光和受賄所得依法予以追繳,上繳國庫。
經審理查明:2000年至2015年,被告人王光和利用擔任山東省環境保護局黨組成員、副局長,山東省環境保護廳黨組副書記、副廳長、巡視員等職務上的便利,為相關單位在環保設備招投標、工程項目承攬等方面提供幫助,非法收受他人給予的現金共計人民幣573萬元。
東營市中級人民法院認為,被告人王光和身為國家工作人員,利用職務上的便利,為他人謀取利益,非法收受他人財物,數額特別巨大,其行為構成受賄罪。王光和主動交代未被掌握的大部分犯罪事實,絕大部分受賄所得贓款已退繳,確有認罪、悔罪表現,依法可從輕處罰。遂依法作出上述判決。(記者 楊文、閆祥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