入境人員虛假申報造成疫情傳播或被追究刑責
當前,“外防輸入、內防反彈”成為疫情防控的階段性工作重點,國內各地正不斷收緊防控輸入的舉措,以積極應對疫情暴發后的“第二次嚴峻考驗”。但是,在全國人民齊心戰“疫”的步調中,卻出現了不和諧“音符”,一些入境人員無視如實申報的法律義務,通過藥物降溫等方式虛假填報健康信息,造成了疫情傳播的風險。
3月4日,廖某君、廖某海等兩家一行8人自意大利乘機抵達北京首都國際機場。廖某君、廖某海明知自身存在發熱、干咳等癥狀,在登機前使用藥物退燒降溫。家庭成員中存在不如實填寫《中華人民共和國出/入境健康申明卡》的情形,給同機人員造成傳染風險。其中,廖某君、廖某海等4人被北京市確診為新冠肺炎病例。公安機關以廖某君等人涉嫌妨害傳染病防治罪,依法開展立案偵查。
司法武器是防范疫情境外輸入的有力防線,出入境人員如有隱瞞或虛假申報健康信息,拒絕執行疫情防控舉措等違法犯罪行為,將被依法追究相關責任。
1月20日,國家衛健委經國務院批準發布2020年第1號公告,已經明確將新型冠狀病毒感染肺炎納入傳染病防治法規定的乙類傳染病,并采取甲類傳染病的預防、控制措施。
對于境外疫情輸入性病例,如果行為人違反傳染病防治法的規定,有拒絕執行衛生防疫機構依照傳染病防治法提出的預防、控制措施等情形,引起新冠肺炎疫情傳播或者有傳播嚴重風險的,觸犯刑法第三百三十條的規定,構成妨害傳染病防治罪,可能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后果特別嚴重的,處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對于“后果特別嚴重”,一般是指造成眾多的人感染甲類傳染病以及多人死亡等特別嚴重的后果。對于妨害傳染病防治罪等涉及重大公共利益的罪名,認定“風險”可結合疫情防控的特殊形勢,立足犯罪情節,依法把握入罪門檻和刑檔標準,積極回應社會公眾全新的治理需要和安全需求。
從各地通報的已經立案調查的境外輸入病例情況看,行為人的犯罪行為樣態與案由相對集中,主要涉及妨害傳染病防治罪及刑法第三百三十二條規定的妨害國境衛生檢疫罪,對于上述犯罪行為要嚴格依照法律規定追究刑事責任,不得以行政處罰代替刑事處罰,形成對各種妨害公共衛生安全犯罪行為的刑罰震懾效果,體現寬嚴相濟的刑事政策導向。與此同時,考慮到本罪作為法定犯,行為人的主觀惡性具有其特殊性,要注重懲罰與教育相結合,實現刑罰的功能。
疫情防控,人人有責。戰“疫”尚未結束,每一位公民都要行動起來,全力應對境外疫情輸入風險,鞏固疫情防控成效。
(作者系北京市西城區人民法院法官助理,本文由本報記者蒲曉磊整理) □ 冀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