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海口中院對海南省東方市原市委副書記、市長鄧敏受賄案進行一審宣判,以受賄罪判處被告人鄧敏有期徒刑十一年,并處罰金人民幣150萬元。
經審理查明,2001年至2018年期間,被告人鄧敏利用擔任儋州市委常委、組織部部長,昌江縣委副書記、政法委書記,東方市委副書記、市政府市長等職務上的便利,在工程項目承攬、工程款撥付、醫療設備采購及政府采購等方面,為他人謀取利益,本人或通過親屬非法收受林某方等12人財物共計人民幣887萬元。
海口中院認為,被告人鄧敏身為國家機關工作人員,利用職務上的便利,為他人謀取利益,多次非法收受他人財物共計人民幣887萬元,其行為已構成受賄罪,且數額特別巨大,應依法懲處。鄧敏自動投案,如實供述自己的罪行,系自首,可以從輕處罰。鄧敏退贓人民幣227萬元,當庭自愿認罪認罰,可以從輕處罰。
(總臺央視記者 毛鑫 張偉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