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檢出臺服務保障“六穩”“六保”11條意見
最高人民檢察院近日下發《關于充分發揮檢察職能服務保障“六穩”“六保”的意見》(以下簡稱《意見》),提出11條具體舉措,對充分發揮檢察職能服務保障“六穩”“六保”作出細化要求。
《意見》提出,依法保護企業正常生產經營活動,加大知識產權司法保護力度。依法嚴格追訴職務侵占、非國家工作人員受賄和挪用資金犯罪。依法慎重處理貸款類犯罪案件,充分考慮企業“融資難”“融資貴”的實際情況。嚴格把握涉企業生產經營、創新創業的新類型案件的法律政策界限,對于企業創新產品與現有國家標準難以對應的,應當進行實質性評估,防止簡單化“對號入座”。重點打擊涉及高新技術、關鍵核心技術,以及網絡侵權、鏈條式產業化有組織侵權等嚴重侵權假冒犯罪。依法妥善辦理科研人員涉嫌職務犯罪案件。
《意見》要求,依法懲治破壞金融管理秩序犯罪,維護有利于對外開放的法治化營商環境。
依法“全鏈條”從嚴追訴欺詐發行股票、債券,違規披露、不披露重要信息和提供虛假證明文件等犯罪。嚴懲不法分子借互聯網金融名義實施的非法吸收公眾存款、集資詐騙等犯罪,從嚴追訴組織者、領導者。加大懲治洗錢犯罪的力度。依法懲治侵害外國投資者和外商投資企業合法權益,以及擾亂投資秩序、妨害項目推進的各類犯罪,保障外商投資法順利施行。依法慎重處理企業涉稅案件。
《意見》指出,落實“少捕”“少押”“慎訴”的司法理念,依法合理采取更加靈活務實的司法措施。堅持依法能不捕的不捕,注重將犯罪嫌疑人認罪認罰積極復工復產、開展生產自救、努力保就業崗位作為審查判斷有無社會危險性的重要考量因素。認真履行羈押必要性審查職責,減少不必要的羈押。堅持依法能不訴的不訴,逐步擴大酌定不起訴在認罪認罰案件中的適用,同時防止不起訴后一放了之。慎重適用涉財產強制性措施,對涉嫌犯罪但仍在正常生產經營的各類企業,原則上不采取查封、扣押、凍結措施。擴大涉企服刑人員假釋的適用,為接受社區矯正的民營企業人員從事相關生產經營活動提供必要便利。
《意見》要求,加大對涉民營企業各類案件的法律監督力度。加強立案監督,著重糾正涉及企業犯罪案件不應當立案而立和應立不立等突出問題,堅決防止和糾正以刑事案件名義插手民事糾紛、經濟糾紛等各類違法行為。加大清理涉民營企業刑事訴訟“掛案”力度,推動建立長效機制,維護企業和當事人合法權益。加強涉企行政非訴執行監督,防止企業因不當強制執行措施陷入生產經營困境。記者周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