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國“兩高”聯合發文調整侵犯商業秘密入罪標準
中新社北京9月13日電 中國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檢察院13日聯合發布的一份司法解釋,將因侵犯商業秘密違法所得數額,因侵犯商業秘密導致權利人破產、倒閉等情形納入入罪門檻,并將入罪數額調整至三十萬元人民幣以上。
這份司法解釋為《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檢察院關于辦理侵犯知識產權刑事案件具體應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三)》(以下簡稱《解釋》),共十二條,規定了侵犯商業秘密罪的定罪量刑標準,進一步明確假冒注冊商標罪“相同商標”、侵犯著作權罪“未經著作權人許可”等具體認定,明確侵犯知識產權犯罪刑罰適用及寬嚴相濟刑事政策把握等問題。自2020年9月14日起施行。
“兩高”相關部門負責人在答問時表示,從當前實踐看,商業秘密是由權利人自己采取保密措施保護的權利,不具有排他獨占權,其本身界限相對模糊,國內外多方建議降低入罪標準,加大對商業秘密權利人的司法保護力度。
鑒于以盜竊等不正當手段獲取商業秘密的行為往往更加隱蔽、卑劣,社會危害性大,《解釋》規定對此類行為可以按照商業秘密的合理許可使用費確定權利人的損失,不再要求將商業秘密用于生產經營造成實際損失。
針對當前司法實踐中認識不一致的問題,《解釋》予以明確和規范。如規定只有在商業秘密喪失非公知性或者滅失情形下,才能依據商業秘密的研究開發成本確定損失數額,而不應將商業秘密的研究開發成本擴大適用于各類侵犯商業秘密的行為,以統一司法實踐認識。(記者 朱晨曦 張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