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突發公共衛生事件應急條例通過:非惡意不實報告不追責
《北京市突發公共衛生事件應急條例》表決通過,即日起生效實施
確定非惡意不實報告不追責
9月25日下午,《北京市突發公共衛生事件應急條例》經市十五屆人大常委會第二十四次會議表決通過,于即日起公布并生效實施。
這是一部一再提速、急用先立的“快法”。從5月同意法規立項、掛網公開征求意見,到7月28日提請一次審議,再到9月25日二審通過,整個立法過程僅5個月。條例規定,本市將建設完善位于口岸、機場、車站、學校、批發市場等場所的突發公共衛生事件監測哨點。任何人有權報告突發公共衛生事件隱患,緊急情況可越級報告,對非惡意的不實報告不予追究責任。同時,各有關單位應當按照國家規定,對參加突發公共衛生事件應急處置的醫療衛生人員和其他相關人員給予補助、補貼,對在應急處置中傷亡的人員及其家屬給予救助、撫恤。
焦點關注:
緊急情況可越級報告
條例明確,本市建立突發公共衛生事件信息報告制度,完善報告系統,建立健全網絡直報機制。醫療衛生人員發現發生或可能發生突發公共衛生事件線索的,向本單位和疾控機構報告,情況緊急時可以越級報告。任何單位和個人有權向政府及有關部門報告突發公共衛生事件隱患,報告可通過12345市民服務熱線、部門電話、政府網站、政務新媒體等途徑。
條例規定,市、區政府及有關部門應保證報告渠道暢通,建立受理與調查處理機制,依法維護報告人的個人信息、人身安全等合法權益。對經調查核實的報告人,給予獎勵,對非惡意的不實報告不予追究責任。
為進一步織密疫情監測預警網絡,條例規定,市、區政府建立健全突發公共衛生事件監測預警系統,完善多渠道監測哨點建設,建立智慧化預警多點觸發機制。市、區疾控機構收集、核實、匯總各級各類醫療衛生機構、相關科研機構、藥品零售企業和海關等監測哨點提供的監測信息,跟蹤、研判外省市、國(境)外新發突發傳染性、流行性疾病風險。
同時,建設完善位于口岸、機場、火車站、長途客車站、學校、食品集中交易市場、物流倉儲中心、零售藥店、醫療和生活污水處理場站等場所的監測哨點,通過互聯網醫療健康服務企業及其服務平臺收集突發公共衛生事件相關信息。
機場火車站配置監測檢疫設施
條例突出建設韌性城市的理念,對規劃建設防疫設施做出規定,相關部門按照防治結合、分級響應、分區管理、分類完善的原則編制本市防疫設施專項規劃,根據人口分布和應急工作需要等優化全市醫療衛生設施布局,完善社區公共衛生服務配置,建設公共衛生安全應急保障和醫療中心等基地。
統籌規劃建設傳染病定點救治醫院,加強綜合醫院傳染病防治設施建設,確定備用醫院、臨時救治和醫療廢物集中處置場所;在機場、火車站等配置監測、檢疫、留驗場所和設施、設備;新建、改擴建大型公共建筑應當預留應急設施、設備轉換接口;通過與民辦醫療衛生機構或賓館、展覽館、體育場館等簽訂協議等方式確定集中醫學觀察、急救轉運和洗消等備用場所。
進京人員須按規定主動報告健康狀況
做好個人防護既是保障自身健康,也是公民應盡的責任。條例規定,個人應當做好自我防護,注意環境和個人衛生,出現特定癥狀時,及時主動前往規定的醫療衛生機構就醫,并避免乘坐公共交通工具。突發公共衛生事件發生后,配合有關調查、樣本采集、檢測、隔離治療等預防控制措施,如實提供有關情況。進入本市的人員應按規定主動報告健康狀況,接受、配合集中或居家觀察。
造謠傳謠或被追究刑責
條例對造謠傳謠、拒絕隔離等行為“重拳出擊”,規定,編造、故意傳播有關突發公共衛生事件事態發展或者應急處置工作虛假信息,造成嚴重影響的;對依法履行職務的醫療衛生人員、社區工作人員等實施侮辱、恐嚇、故意傷害或者撕扯安全防護裝備等行為的;法定傳染病的確診病人、病毒攜帶者或者疑似傳染病人,拒絕隔離治療或者隔離期未滿擅自脫離治療,進入公共場所或者公共交通工具,造成他人被傳染或者被隔離、醫學觀察的,構成違反治安管理行為的,將由公安機關依法給予處罰;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此外,哄抬應急物資價格、囤積居奇或生產銷售不符合國家強制標準的應急物資等擾亂市場秩序的行為,將被依法從重處罰。
私人診所需履行發現報告義務
私營小診所是此次新發地疫情防控暴露出的薄弱環節。調研發現,疫情傳播風險主要集中在合法設立的私人診所以及未經批準擅自從事非法行醫活動的黑診所兩方面。為強化管理,條例在監測哨點建設的規定中明確將診所、門診部、衛生室(所)等基層醫療衛生機構納入監測報告網絡,及時發現、報告傳染病疫情。同時,明確醫療衛生機構應當落實首診負責制,對傳染病病人、疑似病人及時進行救治或者按需轉診,采取措施防止傳染病傳播,并按要求及時履行報告義務。
此外,衛生健康部門應當加強日常監督執法,嚴厲查處未取得執業許可、登記注冊的機構、個人非法從事診療活動的行為。
探索特定疾病醫藥費豁免
條例規定,本市將推動基本醫療保險、大病保險、醫療救助以及其他醫療保障政策互補銜接,探索建立特殊群體、特定疾病醫藥費用豁免制度,統籌醫療保障基金、公共衛生服務資金的使用,同時鼓勵商業保險機構開發突發公共衛生事件應急相關保險產品。
各有關單位應當按照規定,對參加突發公共衛生事件應急處置的醫療衛生人員和其他相關人員給予補助、補貼,對在應急處置中傷亡的人員及其家屬給予救助、撫恤。
內容速覽:
疾病預防控制體系:
按照國家標準建設疾病預防控制機構基礎設施、技術能力和實驗室
完善公共衛生服務項目,開展重大疾病和主要健康危險因素專項防控工作
建立首席公共衛生專家制度
建立疾病預防控制機構、醫院、醫學檢驗機構聯合協作機制
應急救治網絡:
市級、區級定點救治醫院
社區衛生服務中心
其他醫療衛生機構
應急保障體系:
制定和完善儲備目錄并動態調整
醫療救治場所和儲備單位實施應急物資的實物儲備
引導單位和家庭日常儲備適量應急物資
應急響應措施:
臨時征用賓館、學校、展覽館、體育場館、交通工具及相關設施、設備
對病人、疑似病人及時進行救治,對傳染病病人密切接觸者依法進行管理;
及時對易受感染的人群和其他易受損害的人群采取預防性投藥、群體防護、應急接種等措施;
合理使用大數據等技術手段,追蹤突發公共衛生事件源頭
實施交通衛生檢疫,對道路、交通樞紐和交通工具進行管控
停工、停業、停課,限制或者停止使用有關公共場所,限制或者停止人群聚集活動
嚴格進出京人員管理,實施社區封閉和居民出入管理
記者 高枝 張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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