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新網北京10月13日電 行政處罰法修訂草案13日提請十三屆全國人大常委會進行二次審議。草案進一步完善了行政處罰程序,增加文明執法內容,完善回避程序,細化行政處罰決定公開要求,完善立案程序。
一些人大常委會組成人員、部門、地方和專家學者提出,行政處罰法的重要內容是規范行政處罰程序,進一步完善相關程序。全國人大憲法和法律委員會經研究,建議作以下修改:
一是完善立案程序,規定符合立案標準的,行政機關應當及時立案。同時,對應當立案不及時立案的,設定相應法律責任。
二是明確行政處罰期限,增加規定行政機關應當自行政處罰案件立案之日起九十日內作出行政處罰決定,法律、法規、規章另有規定的除外。
三是完善聽證程序,在聽證范圍中增加“降低資質等級”的行政處罰種類;明確聽證結束后,行政機構應當根據聽證筆錄作出行政處罰決定。
四是增加文明執法內容,執法人員應當文明執法,尊重和保護當事人合法權益。
五是完善回避程序,增加規定執法人員的回避由行政機關負責人決定。
六是細化行政處罰決定公開要求,明確行政處罰決定應當按照政府信息公開的有關規定予以公開。
草案規定,國務院部門和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及有關部門應當定期組織評估行政處罰的實施情況和必要性,對不適當的行政處罰事項,應當提出修改或者廢止的建議。
草案還規定,法律對違法行為未作出行政處罰規定,行政法規為實施法律,可以補充設定行政處罰。擬補充設定行政處罰的,應當通過聽證會、論證會等形式廣泛聽取意見,并向制定機關作出書面說明。行政法規報送備案時,應當說明補充設定行政處罰的情況。(郭超凱 黃鈺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