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新社北京10月13日電 出口管制法草案13日提請十三屆全國人大常委會進行三次審議。草案規定,違反相關規定,出口國家禁止出口的管制物項或者未經許可出口管制物項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一些人大常委會委員、單位和社會公眾提出,為貫徹總體國家安全觀,建議在臨時管制、全面管制、管制物項出口許可、管控名單等相關具體制度和規則中,進一步強化出口管制法維護國家安全和利益的屬性和功能。全國人大憲法和法律委員會經研究,建議采納這一意見。
草案規定,國家對兩用物項、軍品、核以及其他與維護國家安全和利益、履行防擴散等國際義務相關的貨物、技術、服務等物項的出口管制,適用本法。
草案還規定,國家實行軍品出口專營制度。從事軍品出口的經營者,應當獲得軍品出口專營資格并在核定的經營范圍內從事軍品出口經營活動。軍品出口專營資格由國家軍品出口管制管理部門審查批準。
有的單位和社會公眾建議,出口管制管理部門應當發布出口管制內部合規制度建設指引,幫助企業建立健全內部合規制度。全國人大憲法和法律委員會經研究,建議將草案二次審議稿第五條第四款修改為:國家出口管制管理部門適時發布有關行業出口管制指南,引導出口經營者建立健全出口管制內部合規制度,規范經營。(郭超凱 黃鈺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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