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新網天津10月20日電 記者20日從天津市第一中級人民法院獲悉,該院近日公開宣判南開區政協原黨組書記、主席于茂東受賄一案,對被告人于茂東以受賄罪,判處有期徒刑十一年,并處罰金人民幣150萬元。于茂東當庭表示服從判決,不上訴。目前,該判決已生效。
經審理查明,1991年至2019年,被告人于茂東利用擔任天津市勞動局勞務市場管理處副主任科員、主任科員、社會勞動力管理處副處長、天津市勞動和社會保障局職業介紹服務中心主任、政策法規處處長、天津市勞動和社會保障局副局長、天津市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局副局長等職務上的便利,為有關單位和個人在獲取土地使用權、承攬工程、出售房產等事項上謀取利益,非法收受他人給予的財物,共計價值人民幣1811.9萬元。
天津一中院認為,被告人于茂東的行為構成受賄罪,且受賄數額特別巨大,應依法懲處,鑒于其具有自首、自愿認罪認罰、積極退贓、贓款贓物已全部追繳等情節,依法可從輕處罰。法庭遂作出上述判決。(記者 張道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