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新網海口12月8日電 海南省自然資源和規劃廳8日對外公布《海南省村莊規劃編制審批辦法(試行)》,明確村民委員會在村莊規劃編制全過程中應充分發揮帶頭作用,協同村莊規劃編制單位,組織動員村民積極參與村莊規劃工作,應將經批準的村莊規劃納入村規民約。
該辦法稱,海南省所轄市、縣、自治縣人民政府應當統籌本行政區域內村莊規劃的制定實施,負責對村莊分類、分批編制計劃進行統籌安排。鄉鎮人民政府負責本行政區域內村莊規劃的組織編制工作。村莊規劃編制單位應注重深入開展駐村調研,原則上駐村工作時間累計不低于20天;駐村工作期間應詳細填寫駐村工作日志,采取多種方式,全面收集基礎資料,準確掌握村莊實際情況和村民需求。
辦法進一步增強了規劃彈性。規定村莊規劃可以預留不超過5%的建設用地機動指標,用于農村村民住宅、鄉村公共設施、公益事業建設和產業發展。機動指標使用不得占用永久基本農田、生態公益林和生態保護紅線。對一時難以明確具體用途的建設用地,可作為留白用地,暫不明確規劃用地性質。
該辦法明確規劃修改程序。按照修改內容分為村莊規劃修改和村莊規劃優化,涉及修改村莊規劃強制性內容的,鄉鎮人民政府提出修改申請,經同意后方可編制修改方案,并依照原審批程序依法報批,并重新公布和匯交。鄉鎮人民政府可以對除涉及村莊規劃強制性內容以外的村莊用地布局、村莊開發邊界等村莊規劃內容進行優化。(王子謙 尹建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