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新網12月17日電 據吉林省高級人民法院微信公眾號消息,12月15日,吉林省松原市中級人民法院對延邊州人大常委會原主任趙龍虎受賄案進行一審宣判。以受賄罪,判處被告人趙龍虎有期徒刑七年,并處罰金人民幣一百萬元。受賄違法所得及孳息依法予以沒收,上繳國庫。趙龍虎當庭表示服判,不上訴。
法院經審理查明:2006年至2019年,被告人趙龍虎在擔任延邊州財政局局長、副州長、延邊州人大常委會黨組書記、主任等職務期間,利用其本人職務上的便利及職權、地位形成的便利條件,通過其他國家工作人員職務上的行為,為相關單位和個人在獲得財政資金支持、承攬工程、工作調動等方面提供幫助,先后多次非法收受20余家單位和個人給予的財物等共計折合人民幣1508.9507萬元,獲得股權分紅人民幣112.9萬元。
松原市中級人民法院認為,被告人趙龍虎身為國家工作人員,利用職務上的便利,為他人謀取利益,或者利用本人職權、地位形成的便利條件,通過其他國家工作人員職務上的行為,為請托人謀取不正當利益,先后多次非法收受他人財物折合人民幣共計1508.9507萬元,數額特別巨大,其行為構成受賄罪。鑒于被告人趙龍虎到案后,提供了查辦其他重大犯罪案件的線索,并經查證屬實,屬重大立功表現,可依法對其減輕處罰。被告人趙龍虎到案后,如實供述犯罪事實,主動交代了辦案機關尚未掌握的大部分受賄犯罪事實,構成坦白,其家屬代其退繳了全部受賄贓款,認罪態度較好且有悔罪表現,可依法對其從輕處罰。法庭遂作出上述判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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