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新網通遼1月6日電 6日,內蒙古自治區科學技術協會原副巡視員邱進寶受賄、巨額財產來源不明一案在通遼市中級人民法院依法公開宣判。邱進寶獲刑15年。
2004年8月至2019年4月,邱進寶在擔任巴彥淖爾市臨河區區委副書記、代區長、區長、烏拉特中旗旗委書記、內蒙古河套灌區管理總局黨委書記、巴彥淖爾市副市長、河灌總局局長、內蒙古科學技術協會副巡視員期間,利用職務便利,先后收受其下屬、被管理對象等相關人員68人所送款物,折合共計4631余萬元。身為國家工作人員,其財產和支出明顯超過合法收入,差額特別巨大,經責令其說明來源,仍有共計價值9036余萬元的財產不能說明來源。
通遼市中級人民法院認為,被告人邱進寶身為國家工作人員,利用職務上的便利,非法收受他人財物,數額特別巨大,其行為已構成受賄罪;其家庭財產、支出明顯超過合法收入,差額特別巨大,其行為已構成巨額財產來源不明罪。邱進寶一人犯數罪,應數罪并罰。鑒于被告人邱進寶到案后能夠如實供述自己的主要犯罪行為,對調查機關尚未掌握的部分同種犯罪能夠主動交代,認罪認罰,具有坦白情節,在留置期間檢舉揭發他人犯罪線索,經查證屬實,具有立功表現,且其親屬配合調查機關退還涉案贓款贓物。
最終,法院以被告人邱進寶犯受賄罪,判處有期徒刑12年,并處罰金300萬元;犯巨額財產來源不明罪,判處有期徒刑6年,決定執行有期徒刑15年,并處罰金300萬元;被告人邱進寶受賄所得的價值4631余萬元的財物及其孳息,不能說明來源的財產差額部分9036余萬元的涉案財物及其孳息均依法予以追繳,上繳國庫。(記者 張林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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