織密打擊非法集資“法網” 守住百姓“錢袋子”
人民網北京2月19日電 “通過廣告和互聯網傳播非法集資信息,是非法集資風險擴散、蔓延的重要渠道。”“清退資金包括在非法集資中獲得的廣告費、代言費、代理費、好處費、返點費、傭金、提成等經濟利益。”“清退資金優先于繳納罰款”……近日,《防范和處置非法集資條例》(以下簡稱《條例》)正式公布,并將自今年5月1日起施行。
業內人士表示,《條例》確定了防范和處置非法集資的原則,完善了處置非法集資的程序,明確了清退資金來源,規范了資金清退活動,將成為維護公眾財產利益不可或缺的有效手段。
明確非法集資“三要件”:非法性、利誘性與社會性
銀保監會的數據顯示,2018年以來,全國共打擊處置非法集資案件1.5萬余起,涉案金額1.1萬億元,一些積累多年的隱患得到穩妥化解,一批久拖未決的案件得以有序處置。
銀保監會相關負責人表示,雖然非法集資風險總體可控,但形勢依然嚴峻復雜。“出臺《條例》,用法治的辦法加強重點領域監管,有利于形成齊抓共管、群防群治、各盡其責、通力協作的非法集資綜合治理格局,對于防范化解風險,保護群眾合法權益,具有重要意義。”
《條例》明確,非法集資是指未經國務院金融管理部門依法許可或者違反國家金融管理規定,以許諾還本付息或者給予其他投資回報等方式,向不特定對象吸收資金的行為。
“該定義明確了非法集資的‘三要件’:一是‘未經國務院金融管理部門依法許可或者違反國家金融管理規定’,即非法性;二是‘許諾還本付息或者給予其他投資回報’,即利誘性;三是‘向不特定對象吸收資金’,即社會性。”上述負責人表示。
同時,《條例》列舉了涉嫌非法集資的常見形式,比如,違反法律、行政法規或者國家有關規定,通過大眾傳播媒介、即時通信工具或者其他方式公開傳播吸收資金信息等,有利于地方政府及時組織調查認定和依法查處非法集資行為,也便于公眾及早識別、自覺遠離、積極舉報非法集資行為。
明確不能“無照駕駛”:加強企業名稱登記管理
金融是特許行業,一般工商企業一律不得從事或者變相從事法定金融業務,誰都不能“無照駕駛”。
實踐中,一些工商企業、個體工商戶在名稱和經營范圍中使用“金融”“理財”“財富管理”“股權眾籌”等字樣,欺騙、誤導公眾,非法從事金融業務活動,成為非法集資高發領域。
“近年來,在互聯網金融風險專項整治等防范化解風險工作中,有關部門和地方政府對企業名稱登記管理采取了一些措施,取得了一定成效。”銀保監會負責人表示,《條例》總結吸收各方面經驗做法,明確除法律、行政法規和國家另有規定外,企業、個體工商戶名稱和經營范圍中不得包含“金融”“交易所”“交易中心”“理財”“財富管理”“股權眾籌”等字樣或者內容。
同時,《條例》還規定,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處置非法集資牽頭部門、市場監督管理等部門建立會商機制,對企業、個體工商戶名稱或者經營范圍中包含上述規定以外的其他與集資有關的字樣或者內容的,予以重點關注,以便在市場主體登記管理環節及時發現和防范非法集資行為。
明確清退資金來源:守住百姓“錢袋子”
通過廣告和互聯網傳播非法集資信息,是非法集資風險擴散、蔓延的重要渠道,針對社會比較關注的廣告、代言問題,《條例》也有所回應。
為有效切斷非法集資信息傳播鏈條,《條例》對廣告發布規則、相關部門職責等規定了針對性措施:一是禁止違法發布集資類廣告信息;二是明確監管職責,構建非法集資廣告和互聯網信息治理長效機制;三是壓實廣告經營者、廣告發布者和互聯網信息服務提供者責任。
業內人士指出,按照《條例》,如果廣告的經營者、發布者,如果沒有進行嚴格的審查,發布了非法集資的廣告,也要承擔相應的責任。有關部門也可以對廣告的發布者、經營者進行處罰,加大了非法集資廣告,以及相應信息發布的審查責任,加強了民眾合法權益的保護。
對于“非法集資資金如何清退”的問題,《條例》明確,非法集資人、非法集資協助人應當向集資參與人清退資金;清退過程應當接受處置非法集資牽頭部門監督;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從非法集資中獲取經濟利益。
值得注意的是,《條例》明確規定了清退資金的來源:非法集資資金余額、收益或者轉換的其他資產及其收益;非法集資人及其股東、實際控制人、董事、監事、高級管理人員和其他相關人員從非法集資中獲得的經濟利益;非法集資人隱匿、轉移的非法集資資金或者相關資產;在非法集資中獲得的廣告費、代言費、代理費、好處費、返點費、傭金、提成等經濟利益。
北京金融風險管理研究院副院長郭華表示,《條例》規定了清退資金的來源,并明確“非法集資人、非法集資協助人不能同時履行清退集資資金和繳納罰款義務時”,“清退資金優先于繳納罰款”。
“這有利于最大限度地挽回社會公眾的損失,發揮好守護廣大人民群眾‘錢袋子’的作用。”郭華說。(記者杜燕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