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版《職業病診斷與鑒定管理辦法》來了
診斷機構當在收齊材料起30日內作出診斷結論
沒有證據否定職業病危害因素與病人臨床表現之間的必然聯系的,應當診斷為職業病
近日,國家衛健委公布最新《職業病診斷與鑒定管理辦法》(以下簡稱《辦法》),明確了勞動者可以在用人單位所在地、本人戶籍所在地或者經常居住地的職業病診斷機構進行職業病診斷。材料齊全的情況下,職業病診斷機構應當在收齊材料之日起三十日內作出診斷結論。沒有證據否定職業病危害因素與病人臨床表現之間的必然聯系的,應當診斷為職業病。
《辦法》突出了用人單位的相關義務,要求用人單位應當依法履行職業病診斷、鑒定的相關義務,及時安排職業病病人、疑似職業病病人進行診治;如實提供職業病診斷、鑒定所需的資料;承擔職業病診斷、鑒定的費用和疑似職業病病人在診斷、醫學觀察期間的費用;報告職業病和疑似職業病;履行《職業病防治法》規定的其他相關義務。
記者發現,《辦法》細化了勞動者提供相關證明資料的要求,界定“證據”內涵。一是規定職業病診斷所需資料主要由用人單位向診斷機構提供,勞動者只提供本人掌握的職業病診斷有關資料,細化勞動者在提供相關證明資料方面的要求。二是為了落實《職業病防治法》中“沒有證據否定職業病危害因素與病人臨床表現之間必然聯系的,應當診斷為職業病”的規定,修訂后的《辦法》作了相應規定。職業病診斷應當按照《職業病防治法》、本辦法的有關規定及《職業病分類和目錄》、國家職業病診斷標準,依據勞動者的職業史、職業病危害接觸史和工作場所職業病危害因素情況、臨床表現以及輔助檢查結果等,進行綜合分析。沒有證據否定職業病危害因素與病人臨床表現之間的必然聯系的,應當診斷為職業病。
《辦法》明確了職業病診斷機構的備案管理制度和職業病診斷管理。根據《職業病防治法》相關規定,在取消職業病診斷機構資質行政審批的同時,按照“放管服”改革精神要求,明確職業病診斷機構實行備案管理制度,規定醫療衛生機構開展職業病診斷工作,應向省級衛生健康主管部門備案。規范了職業病診斷管理。由國家衛生健康委制定職業病診斷醫師培訓大綱,省級衛生健康主管部門制定本行政區域職業病診斷醫師培訓考核辦法并組織實施;增加了職業病診斷機構對職業病診斷證明書的審核要求,要求職業病診斷機構應當確認診斷的依據與結論符合有關法律法規、標準。
對于職業病診斷和鑒定辦理時限,《辦法》作出了明確規定。職業病診斷機構應當在收齊材料之日起三十日內作出診斷結論;職業病診斷證明書應當于出具之日起十五日內由職業病診斷機構送達勞動者、用人單位及用人單位所在地縣級衛生健康主管部門;衛生健康主管部門在接到職業病診斷機構現場調查申請之日起三十日內完成現場調查。
由此,新《職業病診斷與鑒定管理辦法》大大縮短了職業病鑒定辦理時限。將職業病鑒定辦事機構收到當事人鑒定申請后根據需要向原職業病診斷機構或者組織首次鑒定的辦事機構調閱有關診斷、鑒定資料的,相關機構提供有關資料的時限縮減至十日;將職業病鑒定辦事機構受理鑒定申請至出具職業病診斷鑒定書的時限縮減至四十日,職業病診斷鑒定需要進行醫學檢查或現場調查的,應當分別在三十日內完成,醫學檢查和現場調查時間不計算在職業病鑒定規定的期限內;將職業病診斷鑒定書送達當事人的時限縮短至十日。
據了解,原《職業病診斷與鑒定管理辦法》是由原衛生部于2013年2月19日公布。目前,隨著職業健康工作進入新時期,對職業病診斷與鑒定工作提出了新的要求。為進一步貫徹落實《職業病防治法》相關規定,衛健委組織專題研討,并廣泛征求了意見,對現行《辦法》進行了修訂。(記者姬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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