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是世界聞名的歷史文化名城,是中華文明的一張金名片,1982年被確定為全國第一批歷史文化名城。2005年,北京市制定了《北京歷史文化名城保護條例》(以下簡稱《條例》)。如今,這部實施了16年的地方法規經過修訂,以新的面目展現在人們面前,新版《條例》已于3月1日正式施行。
北京市人大常委會副主任張清介紹,為貫徹落實黨中央、國務院關于北京城市總體規劃、首都功能核心區控制性詳細規劃批復要求,有必要對《條例》進行修訂,將歷史文化名城保護的重要理念和要求轉化為制度安排,為深入推進歷史文化名城保護工作、進一步擦亮歷史文化名城的金名片提供法規支撐。
明確范圍保護老城整體格局
新版《條例》共7章77條,堅持名城保護的整體性、全覆蓋,明確北京歷史文化名城的范圍涵蓋本市全部行政區域,做到應保盡保。把老城整體保護作為重中之重,嚴格落實老城不能再拆的要求,保護老城整體格局,彰顯平緩開闊、壯美有序的整體空間秩序。同時,加強三山五園地區和大運河文化帶、長城文化帶、西山永定河文化帶等三條文化帶保護。
新版《條例》明確,北京歷史文化名城保護對象包括:世界遺產;文物;歷史建筑和革命史跡;歷史文化街區、特色地區和地下文物埋藏區;歷史文化名鎮、名村和傳統村落;歷史河湖水系和水文化遺產;山水格局和城址遺存;傳統胡同、歷史街巷和傳統地名;風景名勝、歷史名園和古樹名木;非物質文化遺產;法律、法規規定的其他保護對象。法律、行政法規未規定認定標準的,北京歷史文化名城保護委員會應當組織相關部門制定職責范圍內保護對象的認定標準。歷史建筑包括優秀近現代建筑、工業遺產、掛牌保護院落、名人舊(故)居等。
新版《條例》對老城、三山五園地區等重點保護區域作了規定。老城保護涵蓋明清時期北京城護城河及其遺址以內的區域。北京在加強老城整體保護中將保護下列內容為重點的歷史傳統風貌和空間格局:傳統中軸線和長安街;“凸”字形城郭;明清皇城;歷史河湖水系和水文化遺產;傳統胡同、歷史街巷和傳統地名;胡同—四合院建筑形態;平緩開闊的空間形態;景觀視廊和街道對景;傳統建筑色彩和形態特征;古樹名木和大樹;壇、廟等其他相關遺存。三山五園地區保護則涵蓋了以北京西北郊清代皇家園林為代表的各歷史時期文化遺產。
完善措施建立預先保護制度
新版《條例》堅持黨委領導、政府統籌、單位實施、公眾參與、社會監督的名城保護工作機制;形成市、區、街道鄉鎮和居民委員會、村民委員會四級工作體系;明確相關主管部門在名城保護領域的責任分工。強化名城保護委員會的職責,明確北京歷史文化名城保護委員會負責北京歷史文化名城保護的總體謀劃、統籌協調、整體推進和督促落實。有關區應當加強歷史文化名城保護機構建設,強化管轄區域內老城和三山五園地區等重點區域保護的統籌協調和組織實施工作。
按照規定,北京構建保護規劃體系,包括北京歷史文化名城、老城、三山五園地區、歷史文化街區、名鎮、名村保護和傳統村落保護發展等規劃。保護規劃作為專項規劃納入相應層級的國土空間規劃,歷史文化名城保護體檢評估納入本市國土空間規劃體檢工作。新版《條例》要求建立保護責任人制度。明確保護責任人包括區人民政府、街道鄉鎮以及歷史建筑的所有權人或使用人、保護管理單位等。區人民政府應當在保護名錄公布后,告知保護責任人應當承擔的保護責任。
在建立保護名錄、預先保護制度方面,要求相關部門定期開展保護對象普查工作,將符合認定標準的保護對象納入保護名錄。經核實初步確認具有保護價值的,應當確定為預先保護對象,向所有權人、使用人發出預先保護通知,告知其應當采取的保護措施;實施分類管控。在核心保護范圍內,除市政公共設施以及風貌恢復建設以外,不得進行新建、改建、擴建等建設活動;在建設控制地帶內,建設活動應當符合保護規劃確定的建設控制要求,與核心保護范圍風貌相協調;在成片傳統平房區及特色地區進行建設活動,應當注重保護歷史格局、街巷肌理和傳統風貌。
堅持先保護后利用的原則
新版《條例》鼓勵和支持歷史建筑等保護對象的合理利用和有序開放。主管部門根據歷史文化保護傳承的需求,制定保護利用正面或者負面清單,明確鼓勵、支持或者限制、禁止的活動。明確規定,保護責任人對歷史文化街區、名鎮、名村和傳統村落的保護利用應當遵守先保護后利用的原則,注重整體風貌保護,符合正面或者負面清單的要求,合理控制商業開發規模,完善公共服務設施,傳承傳統文化。
對于歷史建筑是否可以依法轉讓、抵押、出租的問題,明確規定工業遺產等歷史建筑在符合規劃、正面清單以及結構、消防、環保等要求的前提下,實際使用用途與權屬登記中土地用途不一致的,可以向規劃和自然資源主管部門申請變更使用用途,有關部門按照變更后的用途依法辦理審批手續。
此外,新版《條例》明確歷史文化名城保護是全社會的共同責任,鼓勵單位和個人以志愿服務等方式,參與歷史文化名城保護工作。鼓勵通過多種形式開展名城保護宣傳活動,增強社會公眾的保護意識。支持學校開展與名城保護相關的實踐教育活動。
在加強歷史文化名城保護的同時,新版《條例》注重改善人居環境。區人民政府引導、鼓勵歷史文化街區、成片傳統平房區和特色地區的房屋所有權人、使用人,自愿通過申請式退租、房屋置換等方式改善居住條件。公房管理機構應當按照風貌保護要求,對受托管理、申請騰退的直管公房進行保護性修繕,逐步恢復原有院落格局,完善市政基礎設施,合理使用騰退空間。
損壞歷史建筑最高罰50萬
新版《條例》明文規定了未履行保護責任者承擔法律責任,并列出了詳細罰則。所有權人、使用人未履行歷史建筑保護責任的,由規劃和自然資源主管部門責令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對單位處五萬元以上二十萬元以下罰款,對個人處一萬元以上十萬元以下罰款;造成歷史建筑損毀的,對單位處二十萬元以上五十萬元以下罰款,對個人處十萬元以上二十萬元以下罰款,并責令限期恢復原狀,逾期不恢復原狀的,指定有能力的單位代為恢復原狀,所需費用由歷史建筑保護責任人承擔。
損壞、擅自遷移、拆除歷史建筑或者預先保護對象的,由規劃和自然資源主管部門責令限期恢復原狀,對單位處十萬元以上二十萬元以下罰款,對個人處五萬元以上十萬元以下罰款;逾期不恢復原狀的,指定有能力的單位代為恢復原狀,所需費用由違法者承擔,對單位處二十萬元以上五十萬元以下罰款,對個人處十萬元以上二十萬元以下罰款;無法恢復原狀的,處歷史建筑或者預先保護對象重置價三倍至五倍罰款。
新版《條例》明確,損壞、擅自遷移、拆除歷史建筑造成損失的,依法承擔賠償責任;損害公共利益的,法律規定的機關和有關組織可以依法對當事人提起民事公益訴訟,追究其損害賠償責任。(記者 王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