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新網西寧10月8日電 中新網記者8日從青海省水利廳獲悉,《青海省實施河長制湖長制條例》已完成立法,不斷完善維護生態安全、保護三江源、保護“中華水塔”的法規制度體系。
青海省江河湖泊密布,全省流域面積50平方公里及以上的河流有3518條,常年水面面積1平方公里及以上的湖泊有242個,在維護青藏高原生態系統完整性和功能穩定性等方面發揮著重要支撐作用。
《青海省實施河長制湖長制條例》(以下簡稱《條例》)立法工作于2019年啟動,日前經青海省第十三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二十七次會議表決通過,將于2021年11月1日起施行。
《條例》共三十條,明確了青海省實施河湖長制的堅持原則、經費保障、組織體系、工作機制等具體內容,對省到村五級河湖長體系、河湖管護員崗位,各級河湖長及河湖長制辦公室、有關責任部門單位工作職責,流域區域聯合共治、信息化建設、信息公開、工作通報、社會監督、督察考核、工作述職、責任追究等內容作出了具體規定。
據中新網記者了解,上述《條例》規定,省級責任河長湖長履行的職責包括:審定并組織實施責任河湖一河一策、一湖一策方案;組織開展責任河湖突出問題專項整治,協調解決相應河湖管理和保護中的重大問題;明晰責任河湖上下游、左右岸、干支流地區管理和保護目標任務;推動建立流域統籌、區域協同、部門聯動的河湖聯防聯控機制等。
而對于總河長湖長、責任河長湖長有未按照規定履行職責,導致水質惡化、水環境和水生態遭受破壞的;對河湖存在的問題緩報、瞞報、謊報等行為的,上述《條例》規定,情節較輕的,依照有關規定,進行談話提醒、批評教育、責令檢查或者予以誡勉;情節嚴重的,依法依規追究責任。
青海省水利廳相關部門負責人表示,《條例》的出臺,是全省生態文明建設制度創新的重要舉措,將持續深化河湖長制,推動實現流域統籌、區域協同、部門聯動,統籌推進水資源保護、河湖水域岸線管護、水污染防治、水環境治理、水生態修復、執法監管等任務落實,切實擔負起對國家生態安全、民族永續發展的重大責任。(張添福 劉維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