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新網南昌10月18日電 18日,江西省高級人民法院召開新聞發布會解讀《江西省高級人民法院江西省司法廳關于在民事訴訟中實行律師調查令的辦法(試行)》(簡稱律師調查令辦法)。
“對于民事案件立案和審理階段適用律師調查令,目前江西省尚無規范性文件作為指引。”江西省高級人民法院黨組成員、副院長柯軍稱,各地存在少數協查單位以江西省未出臺相關規范性文件為由,不予配合律師調取證據的情況,在一定程度上影響了律師正常執業,不利于保護當事人合法權益。
柯軍表示,制定律師調查令辦法,是回應新時代人民群眾司法需求、順應人民法院審判實踐需要的重要辦法。律師調查令有助于解決當事人及其代理律師調查取證的困難,強化其收集證據的能力,減少因為調取不到證據而承擔舉證不能的情形,有效保障本該勝訴的當事人獲得勝訴的權利。
對于當事人是否能夠申請律師調查令,各地做法不一。為此,律師調查令辦法明確,只有當事人的代理律師才能向人民法院申請調查令,律師包括社會執業律師、法律援助專職律師、公司律師和公職律師,實現了申請主體的全覆蓋。對于律師調查令的申請階段,辦法進一步規定,律師在民事案件的立案、審理和執行階段均可依法向人民法院提出申請,實現了訴訟階段的全覆蓋。調查令申請主體和訴訟階段的全覆蓋,有利于保障代理律師全面行使訴訟權利,協助法院查清案件事實。
據了解,律師調查令辦法是代理律師申請、人民法院審查簽發調查令及協助調查人配合調查取證工作三個階段的操作指南。該辦法對律師調查令的申請所需提供的材料進行了詳細規定,方便律師提出申請。人民法院在收到律師申請后,經審查可以簽發調查令的,可以按照統一的律師調查令范本快速制作調查令。調查令范本背面注明了相應注意事項,旨在提醒協助調查人在收到調查令之后如何配合調查取證。
律師調查令辦法明確,律師應依法申請、合理使用調查令,濫用調查令應承擔相應法律后果。法院應認真審查律師提出的申請,對于不應出具的情形,應不予簽發。協助調查人應按照調查令載明的內容,積極配合調查取證。律師調查令辦法還首創了證據密封制度,要求協助調查人將所提供的證據密封后交給律師或直接郵寄人民法院。(記者 李韻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