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新社北京10月19日電 濕地保護法草案二次審議稿19日提請十三屆全國人大常委會第三十一次會議審議。草案二次審議稿的諸多內容,比如進一步體現有關部門和鄉鎮人民政府在濕地保護中的職責,完善有關規定以體現對重要濕地以外的一般濕地的保護管理,提高違法行為的罰款數額等,反映出中國擬加碼保護“地球之腎”。
今年1月,十三屆全國人大常委會第二十五次會議首次審議了濕地保護法草案。這也是中國首次針對濕地保護進行立法。
如今,草案二次審議稿對濕地的定義和保護范圍進一步予以明確。濕地是指具有顯著生態功能的自然或者人工的、常年或者季節性積水地帶、水域,包括低潮時水深不超過六米的海域,但水田以及用于養殖的人工水域和灘涂除外。
為進一步體現有關部門和鄉鎮人民政府在濕地保護中的職責,草案二次審議稿增加規定,“鄉鎮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組織群眾做好本轄區的濕地保護工作,村民委員會、居民委員會予以協助”,并分別增加水行政主管部門對河湖濕地、自然資源主管部門對濱海濕地、住房城鄉建設主管部門對城市濕地的保護職責。
草案二次審議稿增加了發布一般濕地名錄及加強一般濕地動態監測的規定。
草案二次審議稿還提高擅自占用國家重要濕地、嚴重破壞自然濕地等違法行為的罰款數額,加大處罰力度。例如,違反本法規定,排干自然濕地或者永久性截斷自然濕地水源的,由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林業草原主管部門責令停止違法行為,限期修復濕地或者采取其他補救措施,沒收違法所得,并處五萬元(人民幣,下同)以上五十萬元以下罰款;造成嚴重后果的,并處五十萬元以上一百萬元以下罰款。
又如,違反本法規定,未編制修復方案修復濕地或者未按照修復方案修復濕地,造成濕地破壞的,由國務院林業草原主管部門責令改正,處十萬元以上一百萬元以下罰款。(張素 梁曉輝 謝雁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