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新網北京10月19日電 濕地保護法草案二次審議稿19日提請十三屆全國人大常委會第三十一次會議審議。草案二次審議稿提高擅自占用國家重要濕地、嚴重破壞自然濕地等違法行為的罰款數額,加大處罰力度。
例如,草案二次審議稿提出,違反本法規定,建設項目擅自占用國家重要濕地的,由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林業草原主管部門責令停止違法行為,限期拆除在非法占用的濕地上新建的建筑物、構筑物和其他設施,修復濕地或者采取其他補救措施,按照違法占用濕地的面積,處每平方米一千元(人民幣,下同)以上一萬元以下罰款。
又如,草案二次審議稿提出,違反本法規定,排干自然濕地或者永久性截斷自然濕地水源的,由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林業草原主管部門責令停止違法行為,限期修復濕地或者采取其他補救措施,沒收違法所得,并處五萬元以上五十萬元以下罰款;造成嚴重后果的,并處五十萬元以上一百萬元以下罰款。
再如,草案二次審議稿提出,違反本法規定,未編制修復方案修復濕地或者未按照修復方案修復濕地,造成濕地破壞的,由國務院林業草原主管部門責令改正,處十萬元以上一百萬元以下罰款。
為有利于法律有效實施,草案二次審議稿對濕地的定義和保護予以研究完善。明確濕地是指“具有顯著生態功能的自然或者人工的、常年或者季節性積水地帶、水域,包括低潮時水深不超過六米的海域,但水田以及用于養殖的人工水域和灘涂除外”。草案二次審議稿在實行濕地名錄制度的基礎上,還增加發布濕地范圍的規定。
為發揮各有關部門和基層群眾性自治組織的作用,草案二次審議稿還增加規定水行政主管部門對河湖濕地、自然資源主管部門對濱海濕地、住房城鄉建設部門對城市濕地的保護職責,增加規定鄉鎮政府、街道辦事處以及村民委員會、居民委員會的相關職責。
今年1月,十三屆全國人大常委會第二十五次會議對濕地保護法草案進行了初次審議。(梁曉輝謝雁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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