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新網西寧11月17日電 青海省醫保局17日對外發布,青海省政府辦公廳正式印發《青海省職工基本醫療保險門診共濟保障實施辦法》(以下簡稱《實施辦法》),解決參保職工“跑腿、墊資”難題。
據介紹,《實施辦法》通過建立健全職工門診共濟保障機制,改革醫保個人賬戶,加強醫保管理服務等政策措施,推動職工醫保門診保障由個人積累式轉向互助共濟式。
《實施辦法》明確建立健全職工門診共濟保障機制,包括普通門診、門診慢特病、特殊藥品保障。將普通門診醫療費用納入統籌基金報銷范圍,并適當向退休人員傾斜。在職職工在三級、二級及以下定點醫療機構和定點零售藥店發生的政策范圍內的費用,報銷比例分別為50%、60%,退休人員提高10%。按照“待遇和繳費掛鉤”的原則,參保職工年最高報銷限額設500元、1200元、2000元三個檔給予分類保障。同時,在做好現有26種門診慢特病保障的基礎上,結合統籌基金運行情況,逐步拓展門診慢特病病種范圍,并積極探索由病種保障向費用保障過渡。還推進特殊藥品“三定”管理,健全“雙通道”機制,提高談判藥品可及性,有效減輕參保職工醫療費用負擔。
《實施辦法》明確改革醫保個人賬戶,包括個人賬戶的計入、使用范圍、管理規定。繼續保留個人賬戶,歷史結余仍歸個人所有。在職職工個人繳費全部計入本人個人賬戶,原來從統籌基金計入個人賬戶部分,設置三年過渡期,2023年起不再計入,全部劃入統籌基金;退休人員按照2021年全省基本養老金平均水平的2%由統籌基金定額劃入。調整統籌基金與個人賬戶計入結構后,增加的統籌基金主要用于門診共濟保障,提高參保職工門診待遇。同時,個人賬戶可以用于支付參保人員本人及其配偶、父母、子女在定點醫療機構就醫,定點零售藥店購買藥品、醫療器械、醫用耗材發生的由個人負擔的費用,以及參加城鄉居民基本醫療保險和職工大額醫療費用補助的個人繳費。還進一步明確了個人賬戶結轉、使用、繼承,不得擅自開通個人賬戶提現功能,以及不得用于公共衛生費用、體育健身或養生保健消費等不屬于基本醫療保險保障范圍的支出等規定。(記者 孫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