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人民法院 最高人民檢察院 海關總署 公安部 中國海警局印發《關于打擊粵港澳海上跨境走私犯罪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指導意見》的通知
各省、自治區、直轄市高級人民法院、人民檢察院、公安廳(局),新疆維吾爾自治區高級人民法院生產建設兵團分院、新疆生產建設兵團人民檢察院、新疆生產建設兵團公安局,海關總署廣東分署、各直屬海關,中國海警局各分局、直屬局,沿海省、自治區、直轄市海警局:
為準確適用法律,嚴厲打擊粵港澳海上跨境走私,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檢察院、海關總署、公安部、中國海警局聯合制定了《關于打擊粵港澳海上跨境走私犯罪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指導意見》。現予以印發,請認真貫徹執行。執行中遇到重大問題,請及時向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檢察院、海關總署、公安部、中國海警局請示報告。
特此通知。
最高人民法院 最高人民檢察院
海關總署 公安部 中國海警局
2021年12月14日
關于打擊粵港澳海上跨境走私犯罪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指導意見
近一時期來,粵港澳海上跨境走私凍品等犯罪頻發,嚴重破壞海關監管秩序和正常貿易秩序。走私凍品存在疫情傳播風險,嚴重危害公共衛生安全和食品安全。走私犯罪分子為實施犯罪或逃避追緝,采取暴力抗拒執法,駕駛改裝船舶高速行駛沖撞等方式,嚴重威脅海上正常航行安全。為嚴厲打擊粵港澳海上跨境走私,現就當前比較突出的法律適用問題提出以下指導意見:
一、非設關地走私進口未取得國家檢驗檢疫準入證書的凍品,應認定為國家禁止進口的貨物,構成犯罪的,按走私國家禁止進出口的貨物罪定罪處罰。其中,對走私來自境外疫區的凍品,依據《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檢察院關于辦理走私刑事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法釋〔2014〕10號,以下簡稱《解釋》)第十一條第一款第四項和第二款規定定罪處罰。對走私來自境外非疫區的凍品,或者無法查明是否來自境外疫區的凍品,依據《解釋》第十一條第一款第六項和第二款規定定罪處罰。
二、走私犯罪分子在實施走私犯罪或者逃避追緝過程中,實施碰撞、擠別、拋撒障礙物、超高速行駛、強光照射駕駛人員等危險行為,危害公共安全的,以走私罪和以危險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數罪并罰。以暴力、威脅方法抗拒緝私執法,以走私罪和襲警罪或者妨害公務罪數罪并罰。武裝掩護走私的,依照刑法第一百五十一條第一款規定從重處罰。
三、犯罪嫌疑人真實姓名、住址無法查清的,按其綽號或者自報的姓名、住址認定,并在法律文書中注明。
犯罪嫌疑人的國籍、身份,根據其入境時的有效證件認定;擁有兩國以上護照的,以其入境時所持的護照認定其國籍。
犯罪嫌疑人國籍不明的,可以通過出入境管理部門協助查明,或者以有關國家駐華使、領館出具的證明認定;確實無法查明國籍的,以無國籍人員對待。
四、對用于運輸走私凍品等貨物的船舶、車輛,按照以下原則處置:
(一)對“三無”船舶,無法提供有效證書的船舶、車輛,依法予以沒收、收繳或者移交主管機關依法處置;
(二)對走私犯罪分子自有的船舶、車輛或者假掛靠、長期不作登記、虛假登記等實為走私分子所有的船舶、車輛,作為犯罪工具依法沒收;
(三)對所有人明知或者應當知道他人實施走私凍品等犯罪而出租、出借的船舶、車輛,依法予以沒收。
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認定船舶、車輛出租人、出借人明知或者應當知道他人實施違法犯罪,但有證據證明確屬被蒙騙或者有其他相反證據的除外:
(一)出租人、出借人未經有關部門批準,擅自將船舶改裝為可運載凍品等貨物用的船舶,或者進行偽裝的;
(二)出租人、出借人默許實際承運人將船舶改裝為可運載凍品等貨物用船舶,或者進行偽裝的;
(三)因出租、出借船舶、車輛用于走私受過行政處罰,又出租、出借給同一走私人或者同一走私團伙使用的;
(四)出租人、出借人拒不提供真實的實際承運人信息,或者提供虛假的實際承運人信息的;
(五)其他可以認定明知或者應當知道的情形。
是否屬于“三無”船舶,按照《“三無”船舶聯合認定辦法》(署緝發〔2021〕88號印發)規定認定。
五、對查封、扣押的未取得國家檢驗檢疫準入證書的凍品,走私犯罪事實已基本查清的,在做好拍照、錄像、稱量、勘驗、檢查等證據固定工作和保留樣本后,依照《罰沒走私凍品處置辦法(試行)》(署緝發〔2015〕289號印發)和《海關總署 財政部關于查獲走私凍品由地方歸口處置的通知》(署財函〔2019〕300號)規定,先行移交有關部門作無害化處理。
六、辦理粵港澳海上以外其他地區非設關地走私刑事案件,可以參照本意見的精神依法處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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