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新網南寧12月29日電 12月29日,廣西壯族自治區高級人民法院介紹,藤縣人民法院28日依法公開宣判一起職務犯罪案件,以犯受賄罪判處藤縣人民醫院原院長盧某德有期徒刑14年,剝奪政治權利2年,并處罰金人民幣500萬元。
法院經審理查明,2013年至2019年期間,被告人盧某德利用其先后擔任藤縣人民醫院副院長、院長的職務便利,在醫療設備、醫用耗材、檢驗試劑、藥品采購以及貨款結算的過程中,為供應商謀取利益,多次在醫院附近及其辦公室內等地非法收受徐某剛、李某、吳某高等10人送給的現金共計人民幣4036.2萬元。
盧某德在受賄犯罪過程中,使用其上述違法犯罪所得款,以他人的名義在廣西南寧市、梧州市和藤縣等地購買不動產一批。
法院認為,被告人盧某德身為國家工作人員,利用職務上的便利,非法收受他人財物,為他人謀取利益,數額特別巨大,其行為觸犯了《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之規定,構成受賄罪。
盧某德能如實供述自己的罪行,依法予以從輕處罰,且承認指控的犯罪事實,愿意接受處罰,依法予以從寬處理。
綜合案情,藤縣人民法院遂作出上述判決,盧某德當庭表示服從判決。(記者 林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