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例10
馬紹爾群島第一投資公司申請承認和執行英國倫敦
臨時仲裁庭仲裁裁決案
一、基本案情
2003年9月15日,被申請人福建省馬尾造船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簡稱馬尾公司)和被申請人福建省船舶工業集團公司(以下簡稱福船集團)作為聯合賣方,與希臘雷斯締斯集團在馬紹爾群島共和國注冊的第一投資公司(以下簡稱FIC)簽訂了關于船舶建造的《選擇權協議》,約定:兩被申請人不可撤銷地同意與FIC或其指定人簽訂最多8艘船的《選擇船建造合同》。因協議產生的或與之有關的任何爭議應在倫敦提交仲裁;仲裁程序、包括仲裁裁決的執行應依據《1996年英國仲裁法》或其任何當前生效的修訂或重訂規定以及倫敦海事仲裁員協會當時的生效規則(以下簡稱LMAA規則);雙方各指定一名仲裁員,并由指定的該兩名仲裁員挑選第三名仲裁員。此后,FIC在《選擇權協議》約定的聲明期限內宣布8艘選擇船生效,要求被申請人與其指定的8家單船公司簽訂8艘船的《選擇船建造合同》,并寄送其提供的合同文本要求簽署,但兩被申請人未在期限內簽署。FIC及8家被指定公司于2004年6月4日在英國倫敦提起仲裁,要求兩被申請人連帶賠償其4540萬美元的商業損失及利息,并指定哈利斯為仲裁員。被申請人指定王生長為仲裁員。哈利斯和王生長共同指定馬丁·亨特為第三名仲裁員。經過兩次聽證,2006年1月21日,首席仲裁員馬丁·亨特作出該案仲裁裁決的第一稿,并分發給王生長和哈利斯審閱。2006年2月16日,王生長提交了其保留意見的草稿。2006年3月20日因涉嫌犯罪王生長被天津市人民檢察院第一分院刑事拘留,并于2006年3月31日被該院批準逮捕。王生長自其被刑事拘留后,即與馬丁·亨特和哈利斯未再發生任何聯系,其未能看到馬丁·亨特2006年3月25日發給他的裁決第二稿和3月31日的定稿,其對該案的參與截止于上述對裁決第一稿發出的“意見草稿”。馬丁·亨特及哈利斯根據LMAA規則第八條第(e)項規定“在任命了第三名仲裁員之后,決定、裁定和仲裁裁決應由全體或多數仲裁員作出”,于2006年6月19日在裁決上簽署日期并以仲裁庭多數仲裁員意見的方式公布了仲裁裁決,裁決被申請人應向FIC支付賠償金2640萬美元及此款利息和復息。FIC于2006年12月5日向廈門海事法院提出申請,請求依據《承認與執行外國仲裁裁決公約》(以下簡稱《紐約公約》)承認該仲裁裁決在中華人民共和國境內具有法律效力并予以執行。
二、裁判結果
廈門海事法院認為,LMAA規則第八條第(e)項適用于仲裁案件的前提是仲裁庭的每一名仲裁員都全程參與了仲裁程序,否則多數仲裁員就無權作出仲裁裁決。據此認定,仲裁庭的仲裁程序與當事人約定的仲裁協議不符,也與仲裁地英國的法律相違背。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二百六十七條和《紐約公約》第五條第一款第(四)項的規定,廈門海事法院于2008年5月11日裁定對該仲裁裁決不予承認和執行。
三、典型意義
本案是我國法院對缺員仲裁不予承認與執行的案件,在國際仲裁界有一定影響。本案的焦點是仲裁審理后期出現了一名仲裁員不能繼續履行職責的情況,仲裁庭其他成員繼續推進仲裁并作出裁決,應當如何認定這種缺員仲裁裁決的效力。本案仲裁協議中明確約定仲裁庭由三人組成,《英國仲裁法》及LMAA規則均沒有缺員仲裁庭審理的規定,而仲裁庭卻在一名仲裁員沒有全程參與仲裁程序的情況下,適用LMAA規則第八條第e項關于多數裁決的規定作出裁決,屬于《紐約公約》規定的仲裁庭的仲裁程序與當事人約定的仲裁協議不符的情形,法院據此裁定不予承認與執行該仲裁裁決。《紐約公約》被譽為國際商事仲裁的基石,為外國仲裁裁決的承認與執行設定了國際標準,并得到大多數國家的認同。截至2014年3月底,該公約締約國已達149個。作為公約的締約國,我國關于外國仲裁裁決的承認和執行制度已經基本與國際通行實踐接軌。本案中,我國法院準確把握公約的宗旨與精神,正確解釋與適用公約的條文,平等保護了中外當事人的合法權利。
(原標題:最高法召開新聞發布會通報十個海事審判典型案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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